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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行人走網狀線穿越車道遭機車撞死 無照騎士判8個月
新竹曾姓行人未注意來車而跨越車道,遭騎機車的羅男撞死,且羅男是無照騎車,法官認為,雖然被害人在車道上步行構成事故有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風險為肇事主因,羅男為次因,然而,羅男未能充分注意車前狀況,依過失致死罪判8個月。
法官調查,羅男在去年4月11日清晨6時51分,無照騎乘一輛機車行駛於新竹縣橫山鄉路段,甫經過當心行人標誌「警34」繪設網狀線且無號誌三岔路口時,曾姓行人從家中出發後,在電桿旁停等後,未注意左右來車,旋在繪設網狀線的無號誌三岔路口旁、分向限制線彎道路段,跨入車道穿越道路,被羅男的機車撞上,造成脾臟損傷和骨盆骨折,最終因併發肺炎和敗血性休克死亡。
法官審酌,被告無駕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因行車過失致被害人死亡,造成被害人親友難彌之痛,應予非難;衡酌被告坦承犯行,及未與被害人親屬達成和解,參酌被告行車過失經鑑定為肇事次因,被害人過失則為肇事主因。
車禍事故發生時被害人於車道上步行有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風險為肇事主因,是被告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的變化固應受非難,惟就本案車禍事故發生之不幸結果,仍需考量肇事主因及次因情況,依過失致死判8個月。由於羅男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判4月,因此不予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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