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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罵吳宗憲「你什麼洨」賠80萬 更二審判在udn首頁刊客觀結果

館長陳之漢不滿藝人吳宗憲評論網紅,開直播罵吳宗憲「你什麼洨」,吳宗憲向館長求償200萬元,最高法院判館長應賠償80萬元確定;另公開道歉部分,因憲法法庭裁判違憲,被廢棄發回更審。更一審判館長在個人粉絲專頁刊登判決要旨,但最高法院仍廢棄,更二審今判須在聯合新聞網首頁頂部橫幅刊登判決結果1日。

陳之漢2019年8月5日不滿吳宗憲在直播中評論網紅,同年月8日在自己的直播頻道上,以「館長 吳宗憲:網紅文化/演藝界都須養成素養?有網路就能當網紅?拿起機器就要直播?」為標題直播,怒罵吳宗憲「您前輩,幹XXXX勒」、「本土天王,幹XX」、「你連屁都不如嘛,你什麼洨」,吳一狀告上法院。

刑事部分,台北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陳之漢拘役58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定讞。民事部分,吳宗憲認為陳刑事判決後仍在直播中持續嘲諷,未見悔意,且仍稱是他先罵人,但他僅是對網紅的意見表達,並無損人之意,反倒是陳之漢絲毫未意識到自己的影響力,侵害他的名譽,提告求償200萬元,並要求公開道歉。

法院審酌陳之漢有爭議的話,包括「你開一個他媽的直播吃火龍果啊,你吃洨(閩南語,泛指精液)也沒有人要看你知道嗎,你跟人家講前輩」、「本土天王,幹XX,你哪裡人」、「你說我們是個屁,不好意思捏,那你是什麼?你連屁都不如嘛,你什麼洨,我有說錯話嗎」等,認定故意侵害吳宗憲的名譽權,一、二審判賠80萬為宜,另應在YouTube頻道、臉書粉絲專頁連3天刊登道歉啟事。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沒有違誤,但強制道歉部分,經憲法法庭判決違憲,因此判陳之漢應賠償80萬元確定,公開道歉部分廢棄發回,由二審法院諭知回復名譽其他適當處分,更一審判決館長要刊登判決要旨,仍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最高法院認為,法院要求館長刊登判決要旨涉及個人表意自由,是否有必要性仍有待審酌,因此廢棄發回。

高院更二審認為,陳之漢以「館長成吉思汗」帳號,在頻道直播發表爭議言論,並授權 YouTube 網站帳號為「飆悍館長」的個人頻道播放,已不法侵害吳宗憲名譽。參照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更二審審酌雙方都是知名公眾人物,吳宗憲在具高瀏覽人次的 YouTube 頻道遭侵害名譽權,情節和程度甚巨,為了達到澄清效果又不違反陳之漢的「意願」,判將客觀結果刊登在聯合新聞網(www.udn.com)上1日。

更二審認為,如此當不過度侵害陳之漢的思想自由、不表意自由,也可達到加害人與被害人權益衡平目的,符合比例原則,算是回復吳宗憲名譽的適當處分。

館長陳之漢(右圖)直播罵吳宗憲「你什麼洨」,吳宗憲提民事訴訟,陳除須賠償80萬元確定,台灣高等法院今也判陳必須將雙方訴訟過程與結果刊登在聯合新聞網首頁頂部橫幅1日。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館長陳之漢(右圖)直播罵吳宗憲「你什麼洨」,吳宗憲提民事訴訟,陳除須賠償80萬元確定,台灣高等法院今也判陳必須將雙方訴訟過程與結果刊登在聯合新聞網首頁頂部橫幅1日。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吳宗憲 憲法法庭 陳之漢 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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