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長罵吳宗憲「你什麼洨」賠80萬 更二審判在udn首頁刊客觀結果
館長陳之漢不滿藝人吳宗憲評論網紅,開直播罵吳宗憲「你什麼洨」,吳宗憲向館長求償200萬元,最高法院判館長應賠償80萬元確定;另公開道歉部分,因憲法法庭裁判違憲,被廢棄發回更審。更一審判館長在個人粉絲專頁刊登判決要旨,但最高法院仍廢棄,更二審今判須在聯合新聞網首頁頂部橫幅刊登判決結果1日。
陳之漢2019年8月5日不滿吳宗憲在直播中評論網紅,同年月8日在自己的直播頻道上,以「館長 吳宗憲:網紅文化/演藝界都須養成素養?有網路就能當網紅?拿起機器就要直播?」為標題直播,怒罵吳宗憲「您前輩,幹XXXX勒」、「本土天王,幹XX」、「你連屁都不如嘛,你什麼洨」,吳一狀告上法院。
刑事部分,台北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陳之漢拘役58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定讞。民事部分,吳宗憲認為陳刑事判決後仍在直播中持續嘲諷,未見悔意,且仍稱是他先罵人,但他僅是對網紅的意見表達,並無損人之意,反倒是陳之漢絲毫未意識到自己的影響力,侵害他的名譽,提告求償200萬元,並要求公開道歉。
法院審酌陳之漢有爭議的話,包括「你開一個他媽的直播吃火龍果啊,你吃洨(閩南語,泛指精液)也沒有人要看你知道嗎,你跟人家講前輩」、「本土天王,幹XX,你哪裡人」、「你說我們是個屁,不好意思捏,那你是什麼?你連屁都不如嘛,你什麼洨,我有說錯話嗎」等,認定故意侵害吳宗憲的名譽權,一、二審判賠80萬為宜,另應在YouTube頻道、臉書粉絲專頁連3天刊登道歉啟事。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沒有違誤,但強制道歉部分,經憲法法庭判決違憲,因此判陳之漢應賠償80萬元確定,公開道歉部分廢棄發回,由二審法院諭知回復名譽其他適當處分,更一審判決館長要刊登判決要旨,仍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最高法院認為,法院要求館長刊登判決要旨涉及個人表意自由,是否有必要性仍有待審酌,因此廢棄發回。
高院更二審認為,陳之漢以「館長成吉思汗」帳號,在頻道直播發表爭議言論,並授權 YouTube 網站帳號為「飆悍館長」的個人頻道播放,已不法侵害吳宗憲名譽。參照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更二審審酌雙方都是知名公眾人物,吳宗憲在具高瀏覽人次的 YouTube 頻道遭侵害名譽權,情節和程度甚巨,為了達到澄清效果又不違反陳之漢的「意願」,判將客觀結果刊登在聯合新聞網(www.udn.com)上1日。
更二審認為,如此當不過度侵害陳之漢的思想自由、不表意自由,也可達到加害人與被害人權益衡平目的,符合比例原則,算是回復吳宗憲名譽的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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