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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昔日同居處 見前女友熟睡指侵得逞 認罪賠償求輕判
基隆市田姓男子回到與前女友同居處,見她熟睡,以手指性侵,被害女子驚醒抗拒才停手。法官審理後,認定田男犯乘機性交罪,考量認罪,並賠償被害女子50萬元調解成立,減刑輕判1年8月,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田男與被害女子曾經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兩人分手後,田男在2023年5月1日下午1時許,回到先前兩人在基隆同居的住處時,前女友獨自睡在床上。田男見她熟睡,將手伸入女子的內褲內性侵得逞。
被害女子睡夢中感覺下體遭他人觸摸而驚醒,看見田男在屋內,拒絕與他發生性行為,田男才停手。女子事後報案,基隆地檢署察官偵查後,認定田男涉犯乘機性交罪並起訴。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依田男自白、被害女子及其友人證述、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等事證,認定田男利用被害女子熟睡不知抗拒,無從同意性交及抗拒性交能力情況下,對女子做出性交行為,構成乘機性交罪並應依法判刑。
法官考量田男年紀尚輕,一時失慮,未能克制性衝動觸法,但經被害女子察覺後即住手,犯後坦白認罪,並賠償女方50萬元調解成立,可見已盡力彌補過錯,犯罪情狀堪可憫恕,以刑法第225條第1項判最低度3年仍嫌過重,酌量減輕其刑,判1刑8月。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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