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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未繳租房東入室清空物品 反而吃上侵入住宅罪被判拘役30日
嘉義高姓婦人因陳姓租客沒有按時繳租,以備用鑰匙進入租屋將陳男財物全部清空,陳男以侵入住宅告上法院。陳婦主張,已事先通知、雙方約定期滿可以將東西視為廢棄物清理。法官認為,即使是所有權人也不能任意進入租屋等理由,依犯無故侵入住宅罪,處拘役30日。可上訴。
58歲高婦與陳男於2023年7月簽訂為期1年租約,陳男自同年10月起沒有按時繳納租金,高婦於同年11月10日未經陳男同意擅自持備用鑰匙,涉嫌無故侵入租屋內,將陳男所有財物全數清空。陳男發現後報警,警方將高婦依涉嫌無故侵入住宅罪嫌送辦,檢方向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高婦辯稱,在2023年11月4日曾以LINE提醒陳男要清空搬走,他也允諾11月5日要清空,但都沒有處理,於是她在11月10日將東西清空。而且租約書有約定如契約期滿,可以廢棄物處理。
法院審理,即使是房屋所有權人,催告遷讓房屋,對方置之不理,不能就此認為可以自由進出租屋,還有訴訟等途徑可以主張權利。雖然約定租約關係消滅時,房東向租客催告,屆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但該約定是在處理租賃關係消滅並完成點交後,租客仍遺留物品在系爭房屋的問題。
法官審酌,高婦因陳男積欠租金,沒有等到陳男搬遷,即任意侵入住宅,對陳男的居住自由安全造成危害,欠缺尊重他人法治觀念,至今沒有和解,考量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依犯無故侵入住宅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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