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警副分局長掏資和情婦合開早餐店...判休職1年 上訴踢鐵板
基隆市警第一分局前副分局長劉舜賢外遇張姓女子10年,兩人還在台大校園附近開了家早午餐店,由劉的三姊擔任商業登記負責人,劉出資635萬元,有盈餘則提撥10%作公積金、5%作為員工福利金、分配35%給張女、劉則分得半數,更離譜的是還請分局女工友上班時間去「打工」。懲戒法院第一審判判劉休職,期間1年,第二審駁回他上訴。
已婚的劉舜賢現為基市警局法制科秘書,擔任警職32年,與張姓女子因交友軟體結識,2014年底至2024年3月25日間發生不正常感情,並從2023年6月共同開設了早午餐店,劉全額出資635萬元,張女則「勞力」,約定2人各占出資總額50%。
劉舜賢不僅出軌,時任第一分局時常利用上班時段前往自家餐廳,2023年9月至11月間多次請分局凌姓女工友到餐廳打工。經調查,光是監視器畫面未遭覆蓋的2024年4月9日至23日間,劉就有8次曠職外出,其中有6次是前往餐廳,合計曠職達4日。張女接受基市警局訪談時,也說劉就是餐廳老闆,負責購買食材、發放薪資、協助收銀、處理保險和稅金。
凌姓女工友也說,劉舜賢因為是直屬主管,礙於人情和長官壓力,曾到餐廳打工3個月。基市警局考績委員會從劉與張女的LINE對話紀錄「妳的主動辭職已經獲准」等內容認定劉經營商業,決議記他1大過懲處。內政部認為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事證明確,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有公務員懲戒法「怠於執行職務」、「非執行職務之違法」情事,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劉舜賢表示和張女交往10年,因害怕對方爆料「而順其意」,他沒有經營餐廳的打算,因此請三姊當負責人,張女擔任店長。劉還抱怨張女當店長時「虧損連連」,害他負債累累,後來他向石姓妻子道歉並取得原諒,妻子接手經營,盈虧才打平。
對於請凌姓女工友到餐廳幫忙,劉舜賢說是因多名員工和張姓女友不合而遭辭退,張女要求他找人,他才請凌女幫忙。
劉舜賢坦承與張女的不正常感情交往,他說違反警察風紀深感悔悟,但對被指「違法經營商業」則無犯意,請求不受懲戒或輕懲。懲戒法院認為劉舜賢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除了損害公務員及政府信譽,也擅離職守、經營商業,他身為副分局長,位高權重,卻接連違法,又與第三者交往10年,讓大家以為公務員男女關係複雜、曠職營商、紀律敗壞,有懲誡必要。
懲戒法院參酌劉擔任高官,已屆強制退休年齡,判休職,期間1年;他不服而上訴,懲戒法院第二審認為劉只是在爭執一審不採信他的說詞,而不是具體表明一審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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