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大採購案...科技廠商邀其他2公司陪標 被識破遭判刑
清大採購案依規需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林姓科技公司負責人為達成此條件,邀無意競標的黃姓負責人與妻子的公司陪標,透過陳女製造文件、營造公平競爭假象,開標後,採購人員發現另兩家不符投標資格,最後由林姓負責人公司以底價得標,新竹地院審理終結,依違法採購法判林姓負責人7月、罰50萬,黃姓負責人6月、罰50萬,會計陳女6月。
法官調查,清大在110年進行「POWERMILL前後處理器」採購案,根據政府採購法,開標須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林姓科技公司負責人為達成此條件,請無意競標的黃男陪標,並透過陳女操作文件,為林男妻子的公司、黃男公司領取標單,製作投標文件,營造3家以上廠商參標之競標假象,開標後,清大發現其中兩家未於投標文件中檢附押標金、信用證明及型錄或產品說明書,而均不符投標資格,最後由林男的公司以底價152萬5千元得標的不正確結果。
林男辯稱並未介入本案標案處理,沒有做任何指示,認罪是被調查員誘導。陳女辯稱因為私下受黃男委請兼辦公司業務,因黃男有投標意願才會協助,由黃男再自行決定及處理。黃男辯稱,有興趣投標,平常沒有人負責辦理政府採購投標事務,才找陳女幫忙。
法官調查,林男妻子的公司因病,術後無法正常表達意志,實際運作由陳女協助管理,黃姓證人也證實,公司未參與此次標案,且公司印章皆由陳女保管,標案文件也由其製作。其中陳女向黃姓負責人表明有參與機會,然這兩家公司互為競爭關係,標案文件卻由競爭對手公司、會計陳女製作,大有可疑之處。
調查中發現,黃姓負責人坦承,投標文件由陳女處理,自己未深入了解內容,甚至初步調查時坦言「僅出名配合」。嗣後黃男辯稱有投標真意,顯然為臨訟卸責之詞而不足採信。
法官認為,陳女是林男公司的會計,這三家公司參與標案,互為競爭關係,若非雇主林男受益意,陳女怎敢擅做主張,刻意協助另兩家公司參與本案標案,顯示出林男知道另兩家公司不可能得標,而因此搶走公司的商機。
法官審酌被告林男、陳女及黃男3人共同施用詐術製造形式上投標家數的假象,導致本案標案缺乏價格、品質之實質競爭,使政府採購法期待建立之公平競標制度形同虛設,危害社會公益,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三人均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以違反政府採購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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