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瑞北要求台大公開永寧基金會捐贈合約及備忘錄 雙方各贏一半
永齡基金會捐贈200億及醫療器材供台大建置癌醫中心,台大電機系特聘教授吳瑞北要求學校公開契約內容、合作備忘錄等資料遭拒,他提訴願被駁回,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台大應提供資料。台大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將吳請求「及依該合約第2條所訂的附件、台大、癌醫醫院及參加人另行簽署的個別捐贈契約及附件。」部分廢棄,發回更審,其餘上訴駁回。
今廢棄發回的內容是「於遮掩管中閔、鄭安理及郭台銘的簽名後,於2019年6月13日簽訂的『國立台灣大學與財團法人永齡健康基金會暨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捐贈合約』及依該合約第2條所訂的附件、被告、癌醫醫院及參加人另行簽署的個別捐贈契約及附件」。最高行認為台大於一審未提出吳瑞北請求提供的2019年捐贈合約第2條第1款所稱的「附件」及第2款「個別捐贈契約」、「附件」,一審僅審酌2019年捐贈合約本身,即命台大准許,判決理由不備。
永齡基金會2007年起規劃合作備忘錄,前後捐贈200億元、醫療儀器供台大建置癌醫中心,包質子設備、輻質中心、生醫工程館等。吳瑞北2021年3月17日向台大申請提供學校、永齡基金會和郭台銘間,2007年9月至2021年3月所簽署捐助、合作規劃備忘錄、契約、協議的文書資料。
台大回函表示,經函詢後,永齡基金會表示不同意公開捐贈合約內容,且台大已依規定在網站上公告捐贈者內容物、時間及用途,滿足公眾知的權利,認為吳瑞北申請的資料屬於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政府資訊。吳瑞北不服提訴願被駁回,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台大應依申請提供資料。
北高行認為,相關資料是台大接受永齡基金會捐贈,納入校務基金管理,用以興建、取得癌醫中心醫院、輻射科學暨質子治療中心、生醫工程館及相關醫療設備的基礎文件,屬於台大職權範圍內取得而存在的資訊,不是與公務無關的私人資訊,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北高行指出,經逐一檢視,認為相關文件除自然人的簽名筆跡外,並沒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必要,也不是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及營業秘密。
再者,台大是我國知名的研究型公立大學,永齡基金會也是國內知名的財團法人,且捐贈金額之鉅、時間長久,難以和一般民眾或校友捐款相提並論。因此,捐贈是否附有條件或指定用途、用途是否與學校校務有關、是否涉及技術移轉等商業活動、有無利益衝突、研究方向的利弊得失、產學合作的內容、甚至永齡實際參與校務經營的可能性等,攸關大學自治以學術與教學為任務的核心,勢必受到關注,應經台大校務會議的檢視與討論。
北高行指出,吳瑞北身為校務會議代表,申請提供資料有助於校務會議檢視與討論,具有公益性及必要性,並不是質疑永齡從事公益活動,而是為大學自治的正當性建立基礎,避免學術研究流於商業化,減損公眾的信賴,也是替永齡澄清不必要的揣測與流言。北高行認為台大應提供的資料,包括遮掩李嗣涔、管中閔、鄭安理、郭台銘等人簽名筆跡後,2008年12月19日簽訂的「捐贈合約書」、2014年5月27日簽訂的「國立台灣大學與財團法人永齡健康基金會捐贈暨合作規劃備忘錄」、2019年6月13日簽訂的「國立台灣大學與財團法人永齡健康基金會暨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捐贈合約」,及相關捐贈契約附件。
台大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國立大學接受財團法人捐助,納入校務基金管理,用以興建附設醫院、治療中心及相關醫療設備,雙方所簽署的捐贈合約、備忘錄等基礎文件,是國立大學於職務範圍內取得而存在的訊息,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政府資訊」。吳瑞北請求准予提供捐贈合約及備忘錄,雖財團法人不同意,但無政府資訊公開法「應限制公開之事由」,依法應予提供,一審認為國立大學應於遮掩合約及備忘錄上代表人簽名後,作成准予提供的行政處分,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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