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深夜撿手機未即時送警 因「1動作」被判侵占罰6千
許姓男子在新北市萬里區瑪鋉路某店家前地面,拾獲蘇男遺失的一只iPhone手機,許男稱急著拿雞排回家給母親吃,因已是晚上11時,心想隔天再送派出所,絕無侵占意圖。但法官以他把手機關機這一動作,致失主無法聯絡,依侵占罪判罰6千元。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許男去年7月3日晚間9時許,在新北市萬里區瑪鋉路一處店家前地面,發現蘇男遺失的一只iPhone 7 Plus手機,拾獲後將行動電話電源關閉,並帶回住處。
蘇姓失主發現手機遺失後,曾撥打自己的門號,電話有響聲後被關機,因此報警處理。許男直至同日晚間11時許,經警聯繫後,才攜帶手機到派出所。
許男供稱,當時撿到時手機有響,他朋友剛好在旁邊,教他把手機長按關機,當時想把手機送到派出所,但想要先把雞排拿回家給母親吃,後來因為時間很晚,已快晚間11時,因認為太晚,心想隔天再把手機拿去派出所,絕無侵占意圖。
蘇姓失主指出,他的手機有上鎖,但是撿到手機的人將他手機關機,導致他無法聯絡。法官審酌指出,遺失手機的失主通常會撥打行動電話製造聲響,如有人聽聞撿拾接聽,即可聯繫拿回失物。
法官質疑說,許男如有返還手機的想法,當他撿到的手機有來電時,為何不逕行接聽?不論來電者為何人,都可藉由通話以確認來電者身分,進而討論如何返還遺失手機,但許男竟然切斷手機電話來電,甚至關閉行動電話電源,斷絕失主聯繫的管道,認定許男有侵占意圖。
法界人士表示,依民法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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