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鹽綠能弊案移審陳啓昱3人裁押禁見 這2人提抗告遭駁回
台鹽綠能公司前董事長陳啓昱、前總經理蘇坤煌與鴻暉國際公司負責人蘇俊仁等人達成土地開發服務費分潤協議,將原本屬台綠的利潤「截流」,讓台鹽、台綠損失近4億損失,檢方上月底依涉證交法等起訴, 陳啓昱、蘇坤煌及蘇俊仁移審遭裁押禁見,蘇坤煌、蘇俊仁提抗告遭駁回。
蘇坤煌及律師主張,他已全面配合檢調偵辦,其中難免因時間久遠、欠缺資料文件無從審究比對下,而有記憶不清或遺忘等情,實不應以他所供稍有與事證未盡相符之處,逕認定他顯然有逃避或減輕刑責企圖。
同時,蘇坤煌於2月19日檢察官偵訊時,表明願繳納犯罪所得,在經過一周由親友協助積極籌措下,2月26日自動繳交犯罪所得200萬元。檢察官起訴前,台鹽公司已對他名下財產進行假扣押,扣押債權金額為1000萬元,他幾乎身無分文,且長期有高血壓以及心臟節律不整等宿疾,實無任何理由,更無能力,而有逃亡必要與可能性。
蘇坤煌主張,自偵查遭法院裁定羈押後,對於檢、調歷次訊問均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協助偵查機關建立事實,且所述均與卷內事證相符,甚者,2月16日偵訊時,當日檢方也將其餘涉案甚深同案被告陳啓昱、蘇俊仁、戴妤倩到庭對質,已然將整個案發過程及架構均還原,實無勾串證人動機。
蘇俊仁及律師則主張,原審裁定同案被告戴妤倩以300萬元交保,對於涉案情節較輕的他,卻裁定羈押禁見。原審以戴妤倩坦承犯行,並繳回部分犯罪所得,即認她無羈押必要而給予交保處分,對於否認犯行,不願意認罪的他,卻以涉犯7年以上重罪,與同案被告陳啓昱、蘇坤煌供述不同為由,認有逃亡、串證之虞,而予羈押禁見。
他主張,原審顯然並未斟酌他較同案戴妤倩涉案情節為輕的事實,而以是否認罪做為羈押他與否的考量因素,原審對他羈押禁見的處分,不僅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更使羈押可能淪為押人取供的手段,侵害其人權。
台南高分院認為,參酌本案涉及蘇坤煌、蘇俊仁2人與同案被告是否共謀利用設立其他控制公司方式,以達利益輸送或掏空台鹽綠能公司目的,且本案實際參與協助分工者不少,相關事實仍待釐清,影響層面廣泛重大,犯罪情節並非如同一般單純違反公司法案件,2人犯罪情節不輕。
台南高分院指出,現今通訊軟體技術便捷、迅速、私密特性,2人透過通訊軟體與共犯、證人聯繫進行勾串或影響其陳述可能性,認若予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其他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認2人有羈押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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