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績效...汐止警竟請藥頭找少年來吸毒慶生 判10月刑
新北市警汐止分局前小隊長陳耀堃為達成「青春專案」績效,花錢請盧姓藥頭買第二、三級毒品,2016年7月以每人1500元的車馬費替朋友慶生當餌,邀約詹姓等16名少年到KTV,提供愷他命粉末、含愷他命的香菸供少年施用,且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給詹,再將含愷他命、氯甲基卡西酮的粉末給詹與其餘少年。陳發現有人吸食即上前臨檢。
台灣高等法院依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判陳10月徒刑。
本案發生於2016年7月29日,當時一群少年前往新北市汐止區中興路一家KTV唱歌,詹姓少年將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之粉末拿給其他少年,不過最後只有詹施用。同日晚間7點15分,盧姓藥頭(判刑7月定讞)看到已有少年吸毒,便聯繫陳耀堃來臨檢。陳查獲在場的詹姓少年等人和毒品,盧則在警方臨檢時先閃人。
陳耀堃因涉嫌2起案件,士林地檢署偵結後起訴,士林地方法院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判8月徒刑,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判10月刑,合併執行1年4月。
案經上訴,陳耀堃否認犯行,但高院認為有盧姓男子的證述、匯款交易明細可佐證,盧的證述有補強證據,可以採信,陳的辯詞不足採。
高院認定陳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三級毒品罪」與藥事法「轉讓偽藥罪」、「轉讓偽藥未遂罪」,以較重的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論斷,且因是轉讓未成年人,應加重其刑。高院認為此部分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判處10月妥適,陳耀堃否認犯行、檢察官指量刑過輕都無理,因此駁回。
不過陳被控「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未遂罪」部分,因證據不足,撤銷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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