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懷孕送貨員觸法 有意結婚獲家長原諒 法官輕判3月
朱姓男子與少女交往,兩人發生性行為,少女懷孕。因為少女未滿16歲,朱男涉犯妨害性自主罪被起訴。法官指朱男為滿足性慾,與少女性交應予責難。考量兩人合意性交,雙方將結婚,少女家長無意提告,判刑3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擔任送貨員的朱男與才15歲的少女交往,成為男女朋友。2人在2021年間發生性行為,少女察覺身體有異狀,到婦產科診所檢察確認懷孕。
診所依法向相關單位通報後,基隆市警警局婦幼警察隊調查後,得知生父是朱姓男子,通知到案說明。朱男坦承犯行,警方製作筆錄後送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定朱男觸法並起起。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指出,朱男明知女友年紀尚輕,思慮未臻成熟,處於身心與人格發展重要階段,對於男女兩性關係,仍處於懵懂狀態,竟為滿足一己性慾,與性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均未臻成熟少女性交,危害少女身心健全發展,行為應予非難。
法官考量朱男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加上少女的母親表示,女兒已懷孕待產,朱男在少女達法定結婚年齡時,就會與少女辦理結婚登記,所以無意願報案及提告,等同原諒被告。
法官認為,全案是兩情相悅行為,且雙方有結婚打算,有可寬恕之處,再衡量朱男犯罪動機、手段、目的、與被害人係情侶關係、高職肄業、自陳家境勉持,擔任送貨員等情狀,判刑3月。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