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社團炒股獲利7千萬 房市名人李杰一審判6年10月

房市名人李杰以筆名「月風」出書談投資股票、房產理財,夥同范、方姓2女友等13人在臉書社團「富豪居」炒股,操縱5家上市上櫃公司股價獲利7千萬,桃園地院依高買低賣證券罪,判李應執行6年10月、范、方姓2女友各6年,其餘10人各6年至2年3月不等,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李杰創立臉書社團「富豪居」,2017年間會員有8萬餘人,對於不特定投資大眾具有相當影響力,與女友及友人等13名被告,明知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價格均應由交易市場依供需法則自然形成,不得以人為方式蓄意操縱,竟於民國2016年5月間成立「公桶」制度,由各被告分工匯集資金、提供證券帳戶、商議股票買賣,再利用特定上櫃公司股本低、易於操縱特性,挑選股價較為低廉的上市公司,以連續高價買進、低價賣出、相對成交及在「富豪居」站或LINE群組「富豪居理事群」張貼推薦公司股票訊息,間接影響相關公司交易價格等方式,操縱欣巴巴、斐成、易通展、凱衛及青雲等5公司股票交易價格,被告於各公司股價高點出脫持股,獲利數千萬元。
審理期間,被告宋、簡、高、許及蘇坦承犯行,依卷內事證可堪認定,依據認罪被告證詞,對照卷內事證,欣巴巴等5家公司的股價、量變化,分析期間確有明顯異常,並有數日連續買賣影響價格、相對成交且成交量占各該公司股票各該日市場成交量的比率逾20%以上偏高等情,足認其餘被告等人確有基於操縱股價的主觀犯意,成立公桶制度方便操作,並平衡各被告間損益,再由李杰主導高價買入、低價賣出、相對成交,並於社群網站張貼投資訊息等行為影響各公司股價,使被告高價出脫持股而獲有數千萬元利益。
合議庭考量被告宋、簡、高、許及蘇等人坦承犯行、犯罪情節所致損害尚非甚鉅,若科以法定最輕3年徒刑,失之過苛,在客觀上應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宋、簡應執行2年5月,高2年3月,許2年5月,犯罪所得1175萬4722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外,其餘沒入,蘇2年4月。其餘被告林、李應執行5年8月、鍾及呂判6年、馬4年10月。
合議庭審酌各被告犯罪情節、參與程度、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被告蘇男已繳回部分犯罪所得,暨其等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主文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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