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新聞
0:00 /
0:00
監所女管理員談笑收容人48分鐘 被記申誡不服提告敗訴
苗栗看守所葉姓女管理員在前年提帶收容人前往醫院看診,執勤期間都坐在診間座位上,與收容人高聲談笑達48分鐘,所方發現展開調查,祭出申誡一次,葉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辯是以愛心關懷收容人,且當時她雙腳疼痛也未請假繼續執勤,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結,認定葉女執勤時,有收容人不在戒護視線內狀況,駁回訴請,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葉姓女子是苗栗看守所管理員,前年12月間依所方指示,提帶女性收容人前往診間看診,但所方發現,葉女執勤時,全程坐在候診區的椅子上,還高聲與待看診的收容人高聲談笑達48分鐘,經值班主管制止後,通報所方展開行政調查,後續認定葉女行為違反規定,祭出一支申誡處分。
葉女不服向公務員保訓會提出復審,保訓會認定所方辦理考績會時,有法定程序瑕疵,撤銷原處分,發回所方另為處分,所方重新審議後,仍祭出一支申誡處分。
葉女不服提出復審遭駁回,葉女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聲請撤銷處分。
葉女主張,當時收容人是在診間看診,沒有脫逃、自殘、暴行及其他擾亂秩序行為,診間地理位置也無處可逃,另外所方也不顧她雙腳疼痛,經考慮再三後仍選擇執勤窘境。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審認,依照當時診間的監視器畫面可見,葉女未落實走動式管理,立於適當的戒護點,導致收容人進出診間時,有脫離管理員戒護視線範圍的狀況,違反服勤要件,看守所認為葉女違反勤務規定有據,駁回葉女聲請,仍可上訴。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