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裝監視器挨告侵害隱私 律師:民眾裝設應注意這點
台南市有林姓女工程師為了隔壁小學2樓裝設監視器24小時攝錄她住家,告上法院;許多民眾為了住家環境安全也會裝設監視器,然而同樣出現許多侵犯隱私權,賠償精神慰撫金的案例。律師黃睦涵建議,監視器應對著公共空間或巷道拍攝,比較不會有爭議。
鄰居之間因為裝置監視器問題,鬧上法院,已有多起判決案例,如台北市黃姓高職教官在新北市新莊區16樓住家門口裝設監視器,拍攝電梯口和逃生門,對門鄰居夫妻不滿出入家門都被拍下提告,高等法院判決拆除監視器及賠償夫妻各1萬元定讞。
台中市北屯區王姓社區女住戶不滿鄰居裝設監視器,對準她家大門,讓她有被監視的感覺提告,法院判決拆除監視器,賠償1萬元;新竹市有住戶在自家門口裝監視器拍樓梯間,法官認為該處屬鄰居必經之處,已侵害隱私權,同樣判決拆除、賠償1萬元。
曾任新北、士林、台南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黃睦涵指出,許多民眾為了住家環境安全,會在房屋或公寓大廈裝設監視器,然而現代人重視隱私,裝設監視器應該以拍攝自宅為主;如果為了維護自身權利,鏡頭卻對著鄰居大門、電梯、樓梯口,即可能侵害他人隱私吃上民事官司。
黃睦涵表示,若要在社區樓梯或電梯口裝監視器,就算是對著自家大門,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仍須經管委會、社區過半數住戶同意才可裝設;如果會拍到鄰居,也不宜正對鄰居家大門、住家,就算偶爾會拍到鄰居經過,也要有正當理由,譬如為了防範竊賊、外人闖入等安全考量。
黃睦涵說明,隱私權範圍可依照「合理隱私期待」的標準判斷,也就是人民主觀上有隱私的期待,客觀上這個期待也必須要合理;例如拍攝的畫面如果不是公共空間,而是他人私密領域如客廳、臥房,即屬侵害隱私權,甚至可能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
另外,若房子已出租,也要注意原本裝的監視器就變成監控承租戶,也會有侵害隱私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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