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西鄉前鄉長林芬瑩夫婦索賄光電業者560萬 二審今維持原判
雲林縣前台西鄉長林芬瑩與丈夫丁文彬涉嫌透過林姓男子向太陽能業者索賄560萬元,前年5月一審認林芬瑩、丁文彬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分處12年及13年半,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今上午宣判上訴駁回,仍維持原審12年及13年半。
判決指出,太陽能業者考量太陽能光電有林帶通行權、架空電桿租用申請的需求,且相關公文皆遭台西鄉公所刁難,於是透過內定下包商王姓總經理協助處理路權申請事宜。
王透過林姓鄉民邀約丁文彬會面,由丁向林傳達太陽能業者需支付1甲地40萬元賄賂,作為台西鄉公所核發路權對價,幾經斡旋價格,丁文彬表示可支付總計現金560萬元現金,作為鄉公所核發路權予昱昶公司代價,太陽能業者、包商等人認為560萬元可行,同時支付120萬元給林姓男子,作為公關酬謝費。
一審認為,太陽能業者自2020年8月起多次申請路權遭拒,從業務承辦人乃至秘書皆不清楚具體原因,只知道需要經過長官同意。同時太陽能業者也知道為求順利通過申請,需尋求具有實質影響力的人。經傳喚公所人員,證實在行政事項上,丁文彬確實都有參與決策的權力,林芬瑩也表示會詢問丁文彬意見。
同時,檢視太陽能業者的林帶通行權申請案前後內容大致相同,並沒有重新設計,台西鄉公所遲遲未核准的理由,非土地切結書或土地租賃契約書等問題。但當丁文彬收到賄款後,太陽能業者即順利取得通行權,因此認定有對價關係。
一審認為,林芬瑩目睹丁文彬將裝有賄款的紙箱放回車上,都足以認定林芬瑩和丁文彬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這整起收賄案件,丁文彬是處於主導地位,從頭到尾都是藉由太太林芬瑩在公所內給的影響力,對廠商上下其手,所以在刑度上比林芬瑩來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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