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上國道未依規定繫安全帶挨罰 當庭陳訴因「胸部大」
蘇姓女子開車行經國道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被警方開出3000元罰單;她不服提告,到法院當庭向法官陳訴,她是因為「胸部大」,依照正常繫安全帶方式會造成胸部疼痛而影響心臟呼吸,才從胸部下方繫安全帶,不是沒繫。法院認定其辯詞並不足採,判決敗訴。
判決書指出,蘇姓女子2023年5月12日清晨6時許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335.1公里處,被國道警方發現未依規定繫安全帶,開出3000元罰單,台南市交通局認定裁罰無誤;蘇女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
蘇女到法院當庭向法官陳訴,她上車第1個動作就是繫安全帶,只是因胸部大,依照正常繫安全帶方式從左肩拉下會摩擦到胸部,造成胸部疼痛、不舒服而影響心臟呼吸,所以是從左腋下拉下經過胸部下面、肚子扣安全帶。
蘇女稱,正面繫安全帶的話,有時候會因為摩擦胸部破皮疼痛,呼吸也會疼痛,所以都是繞過胸部下方,聲明原處分撤銷。
台南市交通局表示,依據警方採證照片,可見蘇女身著淺色上衣,若有繫安全帶,應可明顯看見安全帶斜向固定於駕駛人胸口痕跡;然照片中,蘇女繫扣安全帶為垂直往下,並非斜向置於手臂上端以上,不能妥善起到安全帶保護作用,確實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法院指出,駕駛人繫妥安全帶,對於肇事後生命、身體安全保障甚大;車輛行駛於高速公路時,常處於高速行駛狀態,駕駛人更有全程正確繫妥安全帶必要,以達保護生命、身體目的。正確繫妥安全帶之方式,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法院檢視採證照片,清楚顯示蘇姓女子上衣衣領至胸前並未見任何與其上衣有色差的斜向色塊或壓痕,足以彰顯有繫扣安全帶跡象。
法院認為,即使如蘇女自陳是自左肩經腋下繞過腹部下面髖骨繫上安全帶,顯然其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未置於手臂上端以上,未依規定繫安全帶違規行為甚為明確;蘇女相關主張並不足採,交通局裁罰核無違誤,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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