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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斷器放下仍闖平交道肇事 他遭罰7萬餘元且終身不得考照

台南市吳姓男子開車行經平交道,眼見遮斷器開始放下,仍闖平交道而肇事;台南市交通局將他裁罰74500元外,還要吊銷駕駛執照且終身不得考取。吳不服提告,主張處分嚴重違反比例原則,法院認定違規行為明確,處分是基於維護交通安全重要公益,吳訴請撤銷為無理由,判吳敗訴。

判決指出,吳姓男子2023年8月29日下午2時許開車行經台南市永康區東橋一路四叉巷平交道處,當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遮斷器開始放下,吳仍強行闖越平交道,因而肇事,遭警方開出74500元的罰單,並移送台南市交通局裁決。

台南市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項等規定,裁處吳除了罰鍰7萬4500元外,還要吊銷駕駛執照且終身不得考取,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吳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

吳姓男子主張,當時因長時間開車,身體不適加上路況不熟,導致反應不及,不慎肇事,並非故意;且吊銷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取,嚴重違反比例原則,交通局裁決違法。

法院指出,鴐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將速度減低至時速15公里以下;接近平交道時,若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駛人應暫停等待火車通過後,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道安規則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明確。

吳姓男子當時接近平交道,應注意降低時速並暫停等候火車通過,卻在駛越黃色網狀線後,於閃光號誌清晰可辨下,直接撞上已放下的平交道遮斷器肇事,顯有造成大眾鐵路系統車輛、其他駕駛人或行人危險可能,過失甚明。

法院表示,即使吳所稱身體不適情況屬實,一般人駕駛車輛上路時,應會事先衡量自身健康狀況,若不適於駕車上路,應選擇其他安全替代方法;吳未選擇其他安全替代方法,仍屬應注意且能注意,復無不能注意情況。

法院認定,道交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並未設有免罰事由,吊銷駕駛執照乃為羈束處分,並無裁量空間;另道交條例第67條第1項關於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旨在確保道路交通往來安全,基於維護交通安全重要公益,尚難認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有相牴觸。

法院審酌,吳的行為不得免責,裁決處分所造成財產權等影響亦僅限於駕駛車輛部分,並未限制憲法上其他重要基本權;吳主張吊銷駕駛執照且終身不得考取,嚴重違反比例原則等主張,自無可採,訴請撤銷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南市吳姓男子開車行經平交道,眼見遮斷器開始放下,仍闖平交道而肇事;台南市交通局將他裁罰74500元外,還要吊銷駕駛執照且終身不得考取。示意圖,記者袁志豪/攝影
台南市吳姓男子開車行經平交道,眼見遮斷器開始放下,仍闖平交道而肇事;台南市交通局將他裁罰74500元外,還要吊銷駕駛執照且終身不得考取。示意圖,記者袁志豪/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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