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牛郎店打死人 中院同意不讓國民法官審理
台中1間牛郎店私人招待所去年初發生命案,李姓負責人不滿旗下22歲王姓牛郎欠60萬元賒帳不還,就夥同吳姓員工打死他;李、吳均聲請不讓國民法官審理,台中地院考量,2人和被害家屬調解成立,家屬對訴訟程序沒意見,裁定本案轉軌,由一般合議庭審理。
檢方起訴指出,李男(27歲)是北區中清路私人招待所負責人,雇用員工吳姓男子(25歲),死者王男過去也在招待所任職,上班期間多次同意酒客賒帳,累積60多萬元賒帳款,協調後李同意王簽立6張共540萬元本票做擔保,並於2023年11月將王辭退。
李男為向王催討債務,2024年1月12日命吳姓員工將王男帶回招待所,李不滿王仍藉詞拖欠債務起口角,李、吳輪番以徒手、腳踹,朝王男頭部、臉部及身體痛毆,王被打到腦出血重傷住院5天死亡,李男案發還將監視器格式化想滅證,檢方依傷害致死罪嫌起訴李、吳,依法應由國民法官審理。
李男、吳男主張,他們坦承起訴犯罪事實、罪名,也不爭執檢察官提出證據能力,僅就量刑聲請調查,2人也已經和被害家屬調解成立,家屬於調解時也表示同意不行國民參審,認為本案單純,應以不行國民參審為適當。
台中地院考量,被害家屬因李男、吳男犯行造成喪子傷痛,對於被告犯後態度,實有最深刻切身感受,法院應優先考量家屬就訴訟程序、量刑事項的意見,才能更實質貼近國民對司法了解、信賴,家屬既表示對本案不行國民參審沒有意見,本案以通常程序,應符合家屬期望。
中院綜合考量,聽取檢察官、被告2人及家屬等意見後,審酌公共利益、當事人訴訟權,裁定本件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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