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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姿妙涉貪遭判12年半 宜檢:刑度過輕提上訴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宜蘭地方法院去年底宣判,處以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宜蘭地方檢察署今天表示,地院事實認定有誤,且刑度過輕,已連同林姿妙在內的14名被告提起上訴。
林姿妙涉貪案,檢方於111年8月起訴包括林姿妙在內共15名被告,包含縣府多名主管。其中,林姿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與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宜蘭地院去年12月31日宣判,認定林姿妙雖收賄證據不足,但圖利事證明確,圖利罪部分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另犯財產來源不明罪,處2年6月、褫奪公權2年,另犯特殊洗錢罪,處3年6月,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
此外,本案中,除現任縣府交通處長黃志良無罪,其他被告也分別被處以有期徒刑4月到5年10月不等。
檢方今天認為,林姿妙部分,地院把起訴的收賄罪變更為圖利罪,事實認定有誤,且刑度過輕,其他被告也量刑過輕;至於一審唯一判無罪的黃志良,也認為無罪事實認定有誤,一併上訴共14人。此案中,礦業公司負責人林錫欽因與檢方認罪協商,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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