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警違法搜索拿手機拍LINE對話 賭場男獲無罪確定
台中第二分局破獲賭場,卻未經同意就命2名共犯交出手機,自行翻拍LINE對話,因而抓到上游的林姓主嫌;法院ㄧ審以警方違法搜索判林男無罪,檢方上訴稱「同意搜索前,不需告知對方有拒絕權利」,二審不採信判駁回,林男無罪確定。
檢方起訴指出,林男和王姓、張姓友人2021年12月24日起在果菜市場內開賭場,以撲克牌玩十三支,台中第二分局2022年1月2日到場抓到王、張,再從2人手機溯源找到林,移送後檢方依賭博罪嫌起訴3人。
台中地院ㄧ審時,林男堅決否認犯行,辯稱只有去賭博沒經營賭場;林的辯護人說,王、張的手機是警方無令狀搜索扣押取得、實際未扣押,其中LINE對話都是違背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主張均無證據力,檢警以此訊問王、張所得供述,也應無證據力。
ㄧ審查,警方查獲賭場命王男、張男交出手機,2人並非自願交出,警員事前也未依法告知有權拒絕,事後也未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且警方無搜索票,也不符附帶搜索、逕行搜索或同意搜索,認定是違法搜索。
王證稱,被帶回育才派出所,警方突然說要看他手機通聯,他解鎖後警員打開他LINE拿到旁邊拍照,他立即阻止並反應「只是賭博,沒必要拍成這樣吧?」表示拒絕;張男也說,警員要他將手機解鎖,他問為什麼,對方卻回「解鎖就對了」,後來1位女警就對他手機翻拍。
一審認為,警方沒對2人說明搜索原因、用意,也沒告知有權拒絕,就逕行對2人手機LINE對話紀錄蒐證,是違背法令取得的證據,排除證據力後判處林男無罪。
台中地檢不服上訴,主張同意搜索前不需告知受搜索人有拒絕的權利,就算警員未告知有拒絕的權利,警員也沒有主觀的惡意,認為警方從王、張手機翻拍的LINE對話有證據力。
台中高分院二審指出,警方取證不合法、未經王及張同意,一審已斟酌侵害人權輕重、犯罪所生危害及禁止使用該證據對於抑制違法蒐證的效果綜合考量,檢方上訴也未提出對被告不利證據,認定上訴無理由,判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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