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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女看護到任月餘孩子滿身傷 桃院判8月驅逐出境
桃園鍾姓夫妻為極重度智障兒聘外籍看護,印尼籍燕姓女子(Riyanti)2023年間8月到職,20天後孩子身上有傷,之後擦挫傷、瘀青不斷,回看監視器驚見看護每天至少讓孩子摔2次,告誡後仍有新傷提告,桃園地院依傷害罪判8月,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審理期間,遭羈押的27歲燕女坦承於照顧被害人生活起居期間,由於自己的「過失」未妥適照顧,造成被害人受傷,但她否認有傷害的犯意與犯行。
法官當庭勘驗監視影片,認為被告燕女明知被害人無法自主行走,卻未採取任何保護措施,在被害人明顯失去平衡,持續催促被害人繼續行走練習,甚至在被害人跌倒後,仍以「運動」為理由,催促被害人再站起練習。
同時,被告燕女有將監視器的攝影鏡頭轉向,以免過程遭拍攝等行為,顯示她欲掩蓋自身行為,再依據被害人背後擦傷、肩膀處牙印等傷勢照片,均非不慎造成,因此認為被告於照顧被害人過程中,明顯有施加暴力行為,主觀上存有傷害犯意甚是明顯。
法官審酌,被告燕女曾接受長期照護專員的指導訓練,明知被害人的身體狀況特殊,竟對孩子施以傷害,迄今未能與被害家屬達成和解,又矢口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兼衡被告現時經濟狀況困窘,在印尼尚有3歲幼女待扶養,依兒童權利公約考量兒童的最佳利益、刑罰必要性及最後手段性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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