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醫院洗腎 護理師反接導管 血液未回流體內休克致死
基隆市林姓婦人在醫院洗腎時,血液透析機管路不順,蔡姓護理師排除狀況時,導管接頭反接未能栓緊,導致林婦血液滲漏到床墊、棉被,未回流體內,出血性休克致死。檢察官認定蔡女涉犯過失致死罪,審酌蔡女無前科、認罪且與家屬和解,處分緩起訴,並應支付公庫3.5萬元。
檢方調查,蔡姓護理師在醫院血液透析室,協助病人執行血液透析治療(洗腎)。林姓婦人每周四固定接受洗腎治療,去年2月29日上午8時許,林婦由兒子陪同到醫院後,由平時照護林婦的詹姓護理師,替林婦安裝洗腎導管。到了上午9時10分左右,血液透析機因管路不順,發出警鳴聲,蔡姓護理師發現異狀前往處理。
檢方指出,蔡女本應注意導管安裝確實接妥、拴緊,卻疏於注意,將導管接頭反接,也未確認接頭是否拴緊就離開,導致林婦血液遭導出後,自未接妥的導管接頭處滲漏,無法再回流林婦體內。
血液透析機因漏血情況,不久又再度發出警鳴聲,詹姓護理師立刻上前查看,發現林婦的床墊、棉被均已沾滿血,馬上通知醫院洗腎室林姓總醫師林進行急救,但林婦在同日9時30分因血液透析管路漏血導致出血性休克,經急救無效死亡。
檢察官偵辦時,蔡女坦承犯行,並與林婦的兒子、詹姓護理師、林姓醫師證述內容大致相符,加上現場、相驗和解剖照片、死者病歷資料、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曁鑑定報告書等事證,認定蔡女涉犯過失致死罪。
檢察官審酌蔡女無前科,一時失慮觸法,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並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家屬也同意檢方給蔡女緩起訴,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緩起訴期間為1年,蔡女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3個月內,支付公庫3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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