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兵」逃美國遭通緝16年 誤認除役持美護照返國遭判6月

桃園潘姓男子趕在徵兵前赴美,公所接二連三通知他回國服兵役、體檢未果送辦,今年7月底潘男認為已過役齡,於是持美國護照回國,得知被通緝16年趕緊投案;桃園地院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將他判刑6月,緩刑2年保護管束、支付公庫30萬、服240小時義務勞務。

潘男於高雄投案後,依通緝犯解送回桃園地檢署歸案,經檢察官陳嘉義偵查起訴,直指潘男明知我國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的國民義務,刻意以國外就學名義申請核准出境,屆期滯留國外不歸,待達除役年齡後才返台,企圖規避服役義務,破壞我國兵役制度的公平性,妨害國家兵役徵集管理,更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起訴書中,檢察官陳嘉義除提供北院相類案型判徒刑1年的判決外,還請法官考量潘男這次歸國時,仍企圖僥倖規避兵役詢問、司法通緝,不拿我國護照,反而持美國護照入境,予以從重量處,以資警惕。

偵查期間,陳嘉義認為被告潘男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為確保訴訟程序進行,在起訴之前已限制他出境、出海8月;案件9月底移審桃園地院,潘向法院聲請解除限境,不過法官考量,潘長年旅居美國,妻小均在美,具美國公民身分,在美工作,堪信其已建立相當人脈,又非無資力之人,若解除限制出境處分,顯有避居滯留境外能力,於是駁回聲請,潘男已向高院提抗告。

犯罪事實指出,37歲潘男在滿21歲前,於2008年9月25日前佯藉出國觀光名義,依當時「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申請核准出境後,即滯留海外不歸,而未於同年11月25日,核准規定的2個月內前歸國,決定當逃兵。

經桃園區公所同年12月18日,合法送達「命其應即刻返國接受徵兵處理」通知,至潘男戶籍地「中正綠園邸社區」。2009年7月9日、14日,公所2次合法送達「役男體檢」通知,至潘的戶籍地,但他始終未返國服兵役。

審理時,被告潘男於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法官認為,潘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的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

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義務,經以觀光名義核准出境後,長期滯留國外不歸,破壞兵役制度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非可取;然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並主動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投案,併兼衡本案犯罪行為所生危害、被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及犯後態度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可上訴。

37歲潘姓男子接兵單前,佯稱出國觀光卻一去不回,滯美16年就學、工作、成家,今年7月底,認為已過36歲除役年限應無事才回國,沒想到早遭通緝在案,桃園地院審結,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他6月徒刑,緩刑2年保護管束、支付公庫30萬、服240小時義務勞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陳恩惠/翻攝
37歲潘姓男子接兵單前,佯稱出國觀光卻一去不回,滯美16年就學、工作、成家,今年7月底,認為已過36歲除役年限應無事才回國,沒想到早遭通緝在案,桃園地院審結,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他6月徒刑,緩刑2年保護管束、支付公庫30萬、服240小時義務勞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陳恩惠/翻攝

兵役 役男 桃園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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