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持槍掃射派出所…警匪駁火再槍擊員警 一審遭判18年
桃園44歲嫌犯楊景隆今年3月23日深夜,持槍朝桃園警分局景福派出所連轟多槍,與警方當街駁火99槍,還朝一名員警開槍擊中左肩,遭檢方依殺人未遂、槍砲等罪起訴並羈押。桃園地院今判決,楊男犯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槍、手槍罪,及殺人未遂罪、持非制式衝鋒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4月,併科罰金25萬元。
楊景隆因不滿被警方查緝槍砲案件,今年3月23日深夜近11點持改造槍到桃園市桃園區景福派出所朝門口射擊8槍,警方立即展開追捕,一路追到力行路及永安路口,過程中22歲蔡姓員警下車跑到楊車窗旁喝令下車,楊卻直接從車內朝蔡警開槍,蔡警左肩遭擊中倒地,隨即楊又逃往永安路及富國路口,與大批警力發生衝撞,直到被警車夾擊後逮捕,全程警匪互轟99槍。
檢方訊後認為楊景隆持有火力強大槍枝,僅因不滿員警執法即在公共場所恣意開槍,不顧他人生命安危,漠視公權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應受重懲,依殺人未遂、槍砲等罪起訴,並以他犯後態度不佳、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建請法院量刑18年。
桃園地院8月時首度開庭,楊景隆否認犯罪,指出槍枝是從玩具店購買,而玩具店是和廠商批發買進,廠商則是向海外報關進口,堅稱自己沒有改造,買了槍之後「都沒有動它」,購買時店家也說是合法,「不知道為何鑑定後變不合格」,認為是進口時動能就已超標,「那我也洗不清」。
桃園地院今判決,指出楊景隆坦承持槍及射擊等犯行,但否認有殺人犯意,辯稱開槍動機只是要將警察趕走,射擊時並未瞄準他人。法院依據證人即受槍擊員警證詞,並對照現場錄影畫面,被告持具有強大殺傷力衝鋒槍自座車內朝員警蔡淳宇近距離射擊,可預見該員警可能因傷及體內臟器造成大量失血而死,仍執意為之,可認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
審酌被告楊景隆長期持有槍彈,又至景福所開槍射擊挑釁,造成警察機關設施毀損,再於員警追緝過程中,持衝鋒槍朝員警射擊,犯罪所生危害甚鉅,依犯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槍、手槍罪,處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20萬元;又犯持非制式衝鋒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罪,處有期徒刑8年4月,併科罰金10萬元;又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4月,併科罰金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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