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高院、金門高分院、智商法院提高民事、非訟裁判費 2025年上路
台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025年1月1日起提高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徵收額數標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
高院及金門高分院2003年8月間曾經提高徵收額數,但至近已21未修正,司法院表示,有鑑於社會經濟情況變遷,因此修正,並自後天生效。
配合增列提高非訟事件程序費用條文,現行名稱修正為「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或上訴之事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調整為加徵十分之三,逾1000萬元部分,則維持原加徵十分之一的規定;增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或上訴之事件,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另增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77條之18規定聲請再審或抗告事件徵收的裁判費,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而非訟事件程序費用,自2005年2月5日非訟事件法修正公布後,未曾變動,司法院增訂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規定的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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