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一次裁決」無效 他無照上路不算違規撤罰了
張姓駕駛19年前遲未繳酒駕罰款被吊銷駕照,去年他在高雄市無照開車被警攔查開單告發,強辯說他有拿「行照」給警看,要求撤銷無照駕駛罰款1萬8千元處分。法官審理時,沒理會他的歪理,不過,一看他當年是被「一次裁決」直接吊照,認為行政處分無效,撤銷原罰款處分。張姓駕駛沒想到這招,但意外免罰了。
判決書指出,張姓駕駛去年10月17日晚上7點多在高雄市開車,被警攔查,警方見他2005年8月18日駕照早已遭註銷,當場開單舉發他「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小型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第5項等規定,案送台南市交通局,以他註銷駕照仍開車上路,裁罰1萬8千元並要扣繳駕照。但張姓駕駛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台南市交通局稱張姓駕駛2002年間有酒駕違規,被罰4萬2千元及吊扣駕照1年,然未依規定時間繳罰及扣照,依道交條例規定,經主管機關裁決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加重處罰,進而吊照,因此早已於2005年註銷張姓駕駛駕照,無照開車上路違規屬實。
不過,法官審理時發現張姓駕駛的駕照遭吊銷是「一次裁決」的產物。在2008年5月28日曾修正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監理單位告知大眾,若於民國85年7月1日起至95年6月30日10年間,曾因罰鍰不繳納而被處分吊(註)銷駕照者,得於5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駕照。張姓駕駛顯然置之未理,以致於去年開車上路被開罰。
法官認為,依行政程度法規定,行政處分有重大明顯瑕疵者無效,未繳罰鍰或駕照就要易處吊扣駕照或吊註銷駕照,為具有裁罰性的不利處分,此等涉及人民權利,處罰應明確,且無法律規定允許主管機關得作成附條件的易處處分,自不得附條件,這也可以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33號判例。
也就是說,一旦未繳駕照或罰款,還要再經處分程序,不能一次完成逕行吊銷駕照。法官認為,既然前處分(吊照)無效,就不發生駕照遭註銷仍駕車的違規行為,原處分撤銷有理由。此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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