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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塗鴉怪客遭店家逮正著 反控對方強拉不放被檢打臉
高雄陳姓男子在新堀江商圈隨機塗鴉,塗寫「小公(心)這個人」5字,因畫風迥異,被蔡姓店家目擊後逮個正著,結果陳男反控蔡男傷害、恐嚇、強制等罪。雄檢偵結,認為蔡男符合逮捕現行犯規定,不構成犯行,處分不起訴。
檢警調查,33歲陳男今年6月17日,跑到新堀江商圈塗鴉,他在蔡男商店旁的外牆用麥克筆寫上「小公(心)這個人」5字,因字跡潦草、畫風迥異,難以分辨陳想傳達的意思。
當時蔡男見陳男塗鴉,隨即上前拉住陳男背包,還向旁人說「總算抓到了」,陳男為此想躲進鄰近店家,仍被蔡男拉住,雙方爆發拉扯,陳的背包背帶也被拉斷。
警方到場後,陳男跑去醫院驗傷,並對蔡男提告傷害、恐嚇、強制等罪,警詢時,陳男稱蔡男當時都不放手,當天蔡拉著他的背帶,已讓他心生畏懼。
檢警偵辦時,蔡男否認傷害陳男,蔡男供稱陳男跑到他店外塗鴉,他上前制止後通知派出所處理,根本沒有恐嚇陳男,是過程中陳男掙扎,背包才被扯壞,當時他會抓住他,只是在等警方到場。
雄檢偵辦時,檢察官勘驗現場畫面,認為陳男在蔡男店外塗鴉,經蔡男發現後逮捕並等候警方到場,應不構成刑法強制罪要件。
檢方認為,按刑事訴訟法,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只要認為對方有犯罪嫌疑,相信對方是現行犯即可,且必要時可實施強制力,但一般人事後仍要將犯嫌交予警方。
檢方認定,陳男塗鴉被蔡男抓包,符合現行犯定義,蔡男並未有其他傷害、恐嚇等行為,實施強制力無逾越必要程度,認定蔡男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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