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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才知早已綠帽罩頂 嘉義男回頭告前妻獲賠8萬
嘉義王姓男子經由前妻臉書發現離婚前即有第三者,且翻出多張親密照片,雖然雙方已離婚,王男氣憤不法侵害配偶關係,告上法院請求前妻賠償50萬元;嘉義地院判賠8萬元。可上訴。
王男主張與前妻黃女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雙方已於2022年5月離婚。但離婚後黃女臉書帳號,自承與第三人自2021年開始交往,不但有多張親密照片,且以老公老婆稱呼互稱。他恍然大悟早在婚姻關係存續中,黃女即與第三人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關係,非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干擾夫妻信賴維繫,破壞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幸福,已不法侵害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情節重大。提告前妻黃女應賠償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
黃女沒有出庭或具狀陳述。嘉義地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依相關事證調查結果,堪認王男主張有理由,應予准許。
法官審酌侵權行為態樣、精神損害程度及雙方學經歷、所得等,請求賠償的精神慰撫金以8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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