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前打二價HPV疫苗卻成「痛痛女孩」 衛福部拒救濟...官司輸了
林姓女子接種二價人類乳突病毒疫苗後,被診斷為幼年型類風濕關節炎,2019年5月提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書,但衛生福利部拒救濟。林女打行政訴訟,主張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核給120萬救濟金。一審撤銷訴願決定與原處分,救濟金部分另為適法處分;最高行政法院也判林女勝訴,衛福部對於她的聲請應依最高行的法律見解作成決定。
接種二價人類乳突病毒(HPV)疫苗後出現的 「痛痛女孩」,全球都有案例,林女是國內第三位打訴訟的「痛痛女孩」,當時她還是高中生。
林女2015年9月17日在明道中學接種HPV疫苗第1劑後,腳踝、膝蓋疼痛;次月28日打完第2劑後,手指、手腕腫痛,走路會跛,她於同年11月9日前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兒童醫院門診就醫,後來確診為幼年型類風濕關節炎,持續接受治療。
林女於2019年5月15日提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書,向衛福部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衛福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2019年11月21日審定病症與接種系苗無關,決議不予救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規定預防接種救濟補償,是立法者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健康權所定,因此補償要件應著重於防疫與生命、健康保障的社會性目標為考量,審議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第2目純粹以醫學實證作為無關聯性的判準,是以大數法則或流行病學的機率觀點為論斷依據,犯了以群體推論個體的謬誤。
此外,衛福部提出的各實證研究,都是以歐美人種為對象所進行大數法則式的機率推論,無法證明林女的病症確與接種HPV疫苗無關;審議的3份鑑定書,其中一份表示「本案為無法確定與疫苗接種相關,但相關可能性甚低之不良反應,建議給予救濟金2萬元」,且有其他申請個案的鑑定意見認為病症與疫苗的關聯性屬無法確定,而建議給予救濟金的情形。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預防接種與個案受害情形關聯性的判斷,不應僅以人口群體為研究基礎的醫學實證,作為認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有無關聯的唯一依據,還應綜合審酌個案受害狀況及所有相關因素,以判定預防接種與該個案受害情形應屬無關、相關或無法確定。
最高行指出,審議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內容除有「以全概偏」謬誤,規定逕以流行病學統計數據顯示大多數人接種疫苗不會發生不良事件,作為排除給予預防接種受害申請人救濟補償的事由,無異將疫苗產生不良反應的不確定風險全數歸於接種疫苗的民眾承擔,牴觸母法設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的立法本旨及授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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