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收賄洩密標案評委名單…竹縣前處長林鶴斯 幾可無罪脫身
新竹縣前工務處長林鶴斯被控於2018年任職技正期間,收受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陳姓負責人、張姓合夥人15萬元賄款,洩漏橋梁安全檢測評估標案評選委員建議名單,讓萬喬豐公司順利得標;桃園地檢署依貪汙、洩密等罪起訴並求處重刑。一審認為圈選評委決定權在秘書長,非林可干預,判林、陳及張女3人無罪。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3人幾可無罪。
因林鶴斯等3人一、二審皆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檢察官雖可上訴,但僅限於判決牴觸憲法、司法院解釋和判例方可。
檢方起訴指出,萬喬豐公司陳姓負責人及張姓合夥人為順利取得竹縣府「2018年度新竹縣轄內農路、村里道路及人行天橋等橋梁基本資料建置及安全檢測評估案」的475 萬元採購案,2人接觸時任工務處技正的林鶴斯,以15萬元誘林提供評委建議名單,同年5月7日萬喬豐以416萬元得標,張女當年6月6日依約給賄款。
桃園地院調查,林鶴斯和張女或共犯的自白可作為犯罪事實的證據,但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張女、陳和林對期約內容、賄賂金額犯意聯絡等情形及經過,前後供述不一,且與客觀事證不相符。偵查中,有證人聽聞張女公開表示行賄,但經交互詰問,桃院懷疑這些證詞的真實性和可信度。
桃院另查,根據公文流程紀錄和相關簽核人員證詞,無法確定林鶴斯在原簽和綜簽間的審核空檔抽出爭議的外聘委員名單。再者,也無證據可證明名單上鉛筆的註記是林所勾的,且圈選評委的決定權人是秘書長,林鶴斯無干預空間。一審認為,難以確定陳、張女在與林鶴斯達成協議前已先行謀議, 未達到意思合致程度,且缺乏「對價關係」要件,無法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罪、不具公務員身分而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對3人究責。
案經上訴,高院認為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今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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