尪染小三多年鬧出人命!離婚後正宮才知兩人小孩已7歲 怒告判賠出爐
苗栗縣一名人妻與丈夫已結婚10多年,育有子女,不過人夫在餐廳工作時,外遇同公司杜姓女同事,二人發展婚外情多年,直至前年間,杜女跑到人夫家大鬧,人夫才與妻子離婚,不過正宮後來得知,杜女提出認領子女的訴訟,才知丈夫與小三已有一名7歲兒子,氣得提告侵害配偶權,二審判杜女得賠人妻40萬元確定。
苗栗縣一名人妻在2007年結婚,與丈夫育有子女,然而丈夫背著她與在同餐廳工作的杜姓女同事有染,發展婚外情,前年間杜女到人夫家中大鬧,人夫與妻子離婚,不過正宮後來得知,杜女不只與丈夫有婚外情,而且杜女還在多年前,已生下丈夫的兒子,年齡已7歲,杜女向法院提出認領子女的訴訟。
人妻得知後,以侵害配偶權,向苗栗地院提起侵害配偶權的官司,以受有精神痛苦,請求杜女賠償200萬元,不過杜女不認侵害配偶權,辯稱,交往時不知人夫已婚身分,另外配偶權也不是憲法、民法保障的權利,請求法官駁回。
一審認定,配偶權是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足以動搖婚姻關係,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的忠實目的時,配偶受有精神痛苦,得依法請求賠償。
一審審酌,人夫已證稱,他有告知杜女已婚身分,且妻兒都曾到工作的餐廳用餐,但杜女仍執意要當「小三」,與他發展婚外情,認定已侵害配偶權,依照雙方的收入、社會地位等情狀,判杜女得賠正宮40萬元。
杜女不服判決,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仍以杜女與人夫發生性行為,生下男童,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法則判斷,顯已超越正常交友應有分際,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忍受的範圍,人妻主張行為已侵害配偶權有據、情節重大,杜女需負賠償責任,判賠40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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