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機撞闖紅燈行人...吞7200罰單吊照1年 法院幫他撤單
塗姓男子騎大型重機經彰化田尾撞上1名闖紅燈行人,被認定未禮讓挨罰7200元、吊照1年,塗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根本來不及反應,且行人闖紅燈才罰500元,他猝不及防卻遭罰7200元,顯失輕重;法院認為塗無過失,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經查,塗男2023年11月3日晚上8點多騎1輛大型重機,行經彰化田尾中山路二段351巷口和行人發生擦撞,警方以塗有「汽車駕駛人有違反4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違規舉發,經台中區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塗罰鍰7200元、吊扣駕照12個月,並應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塗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自己信賴交通號誌指示前行,該名行人卻闖紅燈穿越路口才導致閃避不及撞上,認為自己已善盡注意義務,且依行出記錄器,行人出現螢幕不到1秒就被撞,顯是猝不及防。塗還說,行人闖紅燈僅罰500元,他這種無法閃避卻挨罰7200元還吊照12個月,顯輕重失衡。
台中區監理所抗辯稱,行人是血肉之軀,不堪汽車撞擊,汽車行經路口本應禮讓行人先行,就算行人違規穿越道路,仍有避讓義務。塗男當時未減速留意車前狀況,違規明確,且當地施工有設有紐澤西護欄,塗卻疏於未注意減速,應有過失,認為處罰無違誤。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車輛雖有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義務,然而駕駛人難以預見有行人穿越道路,或雖有預見可能,但客觀上已無法閃避者,就難認駕駛人主觀有過失或故意,這時候就不能令駕駛人背負不禮讓行人優先通行的責任。
法院勘驗影像發現,塗騎大型重機在內側車道時,一旁視線被紐澤西護欄擋住,綠燈要通過時才發現有行人闖紅燈,不能苛責塗應預先減速避讓,且當時距離發現行人僅約35公尺,依車速、平均反應時間計算,幾乎難暫停避讓,無法認定塗有何故意或過失,判處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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