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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撞逼車致友人車倒地不治 他被訴殺人改傷害致死定罪理由出爐

洪姓男子前年底遭同姓友人討債,雙方互毆後,友人騎機車離開,他駕車尾隨二次追撞逼車,致友人失控倒地而不治,洪被訴殺人罪,台南地院國民法庭指出,依檢方所提證據,難認洪在高速逼車過程中有殺害被害人的動機,但確認有使被害人受傷的不確定故意,改以傷害致死罪判洪9年。

台南地院指出,依監視器畫面顯示,洪在蚵寮派出所前第1次開車撞擊被害人機車尾端之後,有立即停車(煞車燈亮起),且未造成機車嚴重毀損,但仍造成機車翻倒,被害人向前跌出翻滾。倒車後,第2次朝向站立在公路中間的被害人行駛,是被害人的閃避動作才未撞到。

且參考洪曾在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提及有打算讓被害人受傷,因此認定其追撞及駕駛作為,為洪實施傷害行為的起點。

台南地院表示,依檢察官提出的證據,難以確認洪在高速逼車的過程中,主觀上有殺害被害人的動機或不確定故意,但足以確信洪有使被害人受傷的不確定故意,並因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因而構成傷害致死罪。

台南地院認為,依據被害人受傷情形,以及法醫師到庭的鑑定意見,認為被害人施用毒品,並非致死或不能安全操控機車的主要原因。

台南地院在量刑上從重因素,包括洪先前已有一次衝撞機車、一次試圖撞擊被害人身體行為,又再以高速追逐逼近被害人駕駛的機車,同時,高速逼車客觀上屬於高度危險的侵害行為,洪有酒駕情形(酒測值每公升0.12毫克)。

而且被害人倒地之後,洪並未於第一時間下車查看並施救,犯罪後並無道歉及賠償作為,且試圖翻供否認犯罪,難以認為心存悔意。

另在從輕因素,包括案發前被害人曾多次不合理地向洪討債,案發當日被害人曾經毆打及辱罵洪,導致他行為失控,高速逼車的過程中,洪曾經煞車減速,避免撞及機車,且在洪駕車貼近機車之前,被害人騎乘機車原本即有相當車速。

被害人最後倒地位置,路旁有砂石及樹木,導致被害人滑倒及身體撞擊樹木而傷重死亡,並非單純因被告的高速貼近駕駛行為而發生死亡結果。

洪雖未於第一時間下車施救,但繞行村莊之後立即駕車返回現場查看,並非全然不顧被害人死活。因此,法官認他並非基於傷害的直接故意而高速逼車,而是基於不確定故意犯罪,情節相對較輕,認洪犯傷害致死罪處9年,可上訴。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台南地院認為,洪男並非基於傷害的直接故意而高速逼車,而是基於不確定故意犯罪,情節相對較輕,認洪犯傷害致死罪處9年,可上訴。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南地院認為,洪男並非基於傷害的直接故意而高速逼車,而是基於不確定故意犯罪,情節相對較輕,認洪犯傷害致死罪處9年,可上訴。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南 死亡 逼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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