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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前2天在釣蝦場拿滅火器砸死人 10小時後自首判13年刑
男子李莛富退伍前2天與多名友人到釣蝦場歡唱,因故與21歲徐姓男子起口角,李拿滅火器打死徐,桃園地院國民法官庭認為李符合自首條件,依現役軍人犯殺人罪判他13年徒刑。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
李莛富(25歲)高職肄業,入伍前從事板模工作,另因涉恐嚇取財得利、強盜、槍砲等罪遭檢察官偵查中。
2023年7月2日凌晨2點,李在桃園市平鎮區的釣蝦場包廂內,因飲酒及朋友的感情事與素不相識的徐姓男子口角、肢體接觸,李將徐打倒在地後,順勢拿取連接釣蝦區及包廂走廊門旁的滅火器,朝徐的左後腦重擊1下,徐的頭部外傷併顱底多處骨折、顱內出血,導致大量出血、腦損傷、血液吸入肺部窒息死亡。
警、消案獲報到場,李等人聲稱徐是自行跌倒撞傷,但警方認為現場血跡太多,案情不單純。李在警方懷疑犯案前,於案發後10小時、7月2日中午以書寫並提交自白書的方式,向警方表明自首而願接受裁判。
國民法官法庭認為李莛富鑄下大錯,但和預謀殺人不一樣,他的年紀還輕,最終能坦認犯行,隨著年歲增長、智識成熟,將來仍有復歸社會可能。但一審審酌李造成被害人家屬無限傷痛,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被害人家屬也未原諒;此案犯罪的原因是因飲酒偶發衝突所致,李在於案發時,還涉有另案經偵查,卻未能慎行,因此量處13年徒刑。
案經上訴,高院認為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判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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