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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二軍求償案 最高院發回 認為時效調查不清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五十四年前來台設廠,把有毒溶劑埋在廠區,汙染地下水及土壤,員工長期處在毒害環境罹病或死亡。受害者分兩波求償,「一軍」獲賠五億七千餘萬元確定;「二軍」逾千名受害者或家屬求償,二審判賠十六億餘元,最高法院認為時效調查不清,廢棄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沒有分別針對A(死者家屬)、B(患病者)、C(未罹病)組,各自計算損害發生至提告請求損害賠償的時間點,判斷是否已罹於時效,就認定各組不是「權利睡眠者」,判決過於速斷。
最高法院指出,RCA一軍起訴求償者於審理期間,經環保署等機關函送資料、鑑定證人等專家到法庭證述,至二○一四年十二月言詞辯論終結,似已公開揭示化學物質資料,障礙事實已被排除,二軍起訴或追加訴訟時間點則有待調查釐清,RCA等公司上訴有理由,廢棄發回更審。
至於RCA員工關懷協會認為糖尿病、高血脂與汙染物存有因果關係,且二審審酌金額過低上訴,再請求RCA等公司賠償八億餘元無理由,判決駁回。
協會理事長杜津珠表示,判決令人失望,會用「永不妥協」的精神繼續奮戰。律師團代表林永頌指出,最高法院法官幫助非法濫權的跨國企業,令人感到不齒。
第二波於二○一六五月九日起訴的受害人及家屬被稱為二軍,一審判決一一一五人獲賠廿三億餘元,二審改判賠十六億餘元,昨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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