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工傷「二軍」求償案....二審判賠16.6億 最高法院今廢棄發回更審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54年前來台設廠,把有毒溶劑埋在廠區,汙染地下水及土壤,員工長期處在毒害環境罹病或死亡。受害者求償,最高法院已判「一軍」286人獲賠5億7000多萬元確定;「二軍」逾千名受害者或家屬求償,判賠16億餘元,最高法院今判決廢棄二審判決,發回更審。
協會指控RCA桃園廠、竹北廠生產製程使用三氯乙烯等多種有害化學物質,卻未善盡防護說明、教導義務,又未設排換氣裝置,甚至員工飲用、盥洗水源都來自遭汙染地下水,健康受侵害。
協會提出國際癌症機構等文獻,證明暴露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與癌症或紅斑性狼瘡等疾病間的關係,一般暴露於三氯乙烯等物質至罹病需要一段時間,這些資料都由RCA公司保有,卻未提出。
第二波於2016年5月9日起訴的受害人及家屬被稱為「二軍」,一審認為RCA長年不法使用致病的化學物質,導致員工死亡、罹癌或重大疾病,確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因個別認定每人慰撫金高低有困難,耗費勞力、時間和費用龐大,被告公司又否認侵權,也沒有彌補二軍身心損害,並惡意脫產、逃避債務,依法採「總額裁判」。
一審將「二軍」分為A組死者家屬、B組患病者、C組未生病;其中,C組雖無明顯疾病,但長期暴露毒性環境中,恐造成基因突變等「微觀損害」,也因擔心遺禍後代,終日惶惶不安,產生負面情緒,健康權受到侵害,判賠C組6億3900萬元。A、B組各判賠4億9200萬、11億7200萬元,共計1115人獲賠23億300萬元。
案件上訴,二審審理後,參酌類似地下水汙染的美國樂瓊營法案,以暴露30日當標準,認為協會主張勞工受僱卅日以上且罹患病者,應與暴露在化學物質間有因果關係。
二審也採信受雇不到30日和沒罹病的員工,恐懼、憂慮罹病也有害健康權,將受害者分成A(死亡勞工家屬)、B1(罹癌或重大傷病)、B2(其他疾病)、C(未罹病)4組,審酌勞工受雇期間長短、被害情節輕重,判獲賠共16億6000餘萬元,金額大減。
至於一軍求償部分,最高法院已判286人獲賠5億7000多萬元確定,另有222人求償約11億元,判決被廢棄發回更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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