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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搖頭部害3月大女嬰失明、發展遲緩重殘 無照保母改重判7年半
無照保母謝旻燕負責24小時照顧李姓友人3個月大女兒,卻猛力搖晃女嬰頭部造成腦傷,而發展遲緩、雙眼失明,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罪判處6年徒刑;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撤銷一審判決,改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拘役45日、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罪判處7年6月徒刑,可上訴。
謝旻燕雖是無照保母,但自身有2個小孩,具備照顧嬰兒能力,她2019年1月28日起在新北市淡水住處,受託照顧女嬰,而她同年2月10日至13日期間,疏於照顧導致女嬰下巴瘀青。
謝旻燕同年2月19日晚上,猛力搖晃女嬰的頭部,導致女嬰頭部創傷,出現疑似癲癇症狀,左眼往上往左看、手腳揮動,還伴隨意識不清,謝女犯後外出倒垃圾,她丈夫回家後發現女嬰意識昏迷,送醫急救,但女嬰腦部萎縮、雙眼視力減退至0.02以下、發展遲緩。
檢方認定謝旻燕及丈夫為共犯,一同起訴,但謝女否認犯行,表示出門倒垃圾前女嬰無任何症狀,不久後接到丈夫電話稱女嬰送醫急救。謝女丈夫則向急診室醫師表示,女嬰原本坐在椅子上,他下樓處理事情回來,就發現女嬰異狀。
一審認為謝旻燕否認犯罪,拒絕和女嬰父母和解、賠償,也沒有向家屬道歉求得原諒,難認有悔意,不宜輕縱,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不得易科罰金、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致人重傷罪判6年徒刑;謝女丈夫則罪證不足獲判無罪。
案件上訴,高院認為一審判決認事用法不當,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謝旻燕拘役45日,得易科罰金、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罪判處7年6月徒刑。至於謝女丈夫部分,仍認為沒有證據證明他有共同傷害女嬰的行為,仍維持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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