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榮發慈善基金會董事長寶座之爭 鍾德美再吞敗…張國政更二審贏了
張榮發慈善基金會董事長爭議鬧上法院,次子張國明、三子張國政推舉的吳景明槓上長子張國華推派的鍾德美,張國明、張國政和吳景明提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訴訟,一、二審鍾德美均敗訴,更一審逆轉勝訴,但判決仍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再判鍾德美敗訴,可上訴。
張國明等人主張,張榮發慈善基金會第8屆董事長鍾德美任期於2020年1月10日屆滿,她同年4月17日召開董事會,原將董事改選案列為第10案,董事張國政提變更議程動議,想改列為第1案,也獲多數董事附議,未料鍾女逕自宣布散會,與其他董事離開現場。
張國明及在場董事共9人依財團法人法規定,經過半數8名董事同意推舉張國政擔任主席繼續開會,並通過解任鍾德美的董事長職務、選任吳景明為新任董事長等決議,但鍾德美仍以基金會董事長自居,拒絕交還基金會的印鑑章,吳景明、張國明、張國政訴請確認基金會和鍾德美間的董事長委任關係自同年4月18日起不存在、與吳的委任關係自同日起存在。
一、二審判張國明、張國政、吳景明等人勝訴,確認慈善基金會與鍾德美自2020年4月18日起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且確認慈善基金會與吳景明之間自同年4月18日起董事長委任關係存在,判決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更一審認為,鍾德美在會議中宣布散會、離場、不主持會議,只是消極不行使董事長職權,並非事實上或法律上不能行使職權,不適用財團法人法規定,且張國明等人留在現場推舉張國政為臨時主席後續行會議,並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作成決議,也不合法,逆轉駁回張國明、張國政、吳景明之訴,判決鍾德美勝訴。
更一審判決經最高法院認為所持法律見解可議,再度廢棄發回更審;更二審指出,鍾德美在張國政提案變更議程順序後,未徵詢其他董事就變更議程動議是否附議、討論並進行表決,且明知當日原排定議案均尚未宣付討論及表決,更無人為散會等附屬動議下,逕自宣告散會,難謂合法。
更二審認為,董事會議因鍾德美任意宣布散會離席而消極不行使職權,造成會議延宕,依財團法人法規定得由逾全體董事半數的在場董事互推 1人擔任主席,續行集會,以填補法律漏洞,以達事理之平,且財團法人董事長選任、解任不屬於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的事項,而應屬董事會普通決議事項,也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認為張國明及其他出席董事過半數作成的決議合法有效,判決鍾德美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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