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鹽綠能弊案前總理提抗告 高分院今駁回不得再抗告
台南地檢署偵辦台鹽綠能弊案,懷疑高層與廠商共謀詐財,台鹽綠能前總經理蘇坤煌遭裁押禁見,不服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今駁回抗告,不得再抗告。
台南高分院指出,蘇坤煌原審訊問時否認有何犯行,惟其所涉關於鴻暉國際設立登記驗資不實部分犯罪嫌疑事實,有蘇及同案被告供述,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稽,足認他涉犯公司法中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中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中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
台南高分院指出,蘇坤煌向鴻暉國際負責人蘇俊仁借款60萬元投資鴻暉是否已清償一節,前後供述不一,況他所供情節,與蘇俊仁供述不合,且本案仍有同案被告陳啟昱未到案,關於鴻暉公司設立登記驗資不實的犯罪情節、分工、資金來源等情,仍待傳喚未到案證人或共同被告查證,則被告與共同被告、證人間確有待對質訊問必要。
台南高分院認為,蘇坤煌若經開釋在外,難免有串證可能,勢將造成顯難進行追訴結果,即有事實足認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原審裁定他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經核尚無目的與手段間輕重失衡情形,也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事,依法並無不當。
台南高分院指出,蘇坤煌提抗告,辯稱他並無犯罪嫌疑重大等語。惟法院決定是否羈押時,犯罪事實尚待調查,未臻確定;是羈押被告,並非被告有罪或無罪斷定,而僅是就形式上證據,判斷他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及有無羈押必要性。
他也指出,與證人陳述不一致,及鴻暉設立登記180萬元資金,是向安提亞科技公司借得等部分,不足以作為有羈押原因理由,而他已離開安提亞公司多時,且相關資金流向業經檢調查扣或調閱完畢,他與同案被告或其他關係人間,根本無串供、滅證可能。又依他遭羈押犯罪事實所涉罪名,為輕罪,並非重罪。
台南高分院指出,偵查中,檢察官如何進行相關證據調查,及有何證人及證據尚待傳喚、調查,事涉偵查方法及內容,應由檢察官本於職權視案件進行情形決定。再參酌本案犯罪情節非輕,對社會秩序影響、國家刑罰權有效行使,與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程度,及現今通訊軟體技術便捷、迅速、私密特性,被告透過通訊軟體與共犯、證人聯繫進行勾串或影響其陳述可能性,依比例原則為考量,認若予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其他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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