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婦熱水澆醒丈夫持刀刺死 公婆求償近千萬獲賠663萬
33歲王姓婦人與39歲陳姓丈夫感情不睦,前年6月持熱水瓶澆淋睡夢中丈夫,再持水果刀朝其右胸猛刺,警方到場後緊急將丈夫送醫不治,一審被判13年,她上訴後改口僅認傷害致死罪,二審改判更重14年,公公及婆婆兩人共對她求償近千萬元,法官判她應賠償663萬多元。
台南高分院指出,王婦對於案發過程雖不爭執,但否認殺人罪嫌,她辯稱,僅構成傷害致死罪。但依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及鑑定報告書等,死者是遭刺穿橫隔膜、肝臟及腸繫膜,刺破下腔靜脈大量出血,身體表面積20%二級燙傷併橫紋肌溶解症,經送醫不治死亡。
法官認她雖構成自首,但犯罪手段殘忍,甚有可能是在員警到場後迫於不得已而承認,不宜酌減其刑。今年6月間則改判更重14年。
然而,公公及婆婆迄今對媳婦仍無法諒解,當法官探詢雙方和解意願,「還我一個兒子就和解」婆婆更怒斥媳婦「她太殘忍」。且公婆也向法院聲請停止媳婦對未成年人孫子親權,改由公婆為孫子的監護人。
同時,對媳婦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公公求償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計456萬多元,婆婆求償醫療、喪葬、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計528萬多元。
王婦及法扶律師認兩人各自請求精神慰撫金300萬元過高,且認陳就此事件發生也有過失,應予扣除與有過失責任後酌減2人賠償金。
法官認為,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也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也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依公、婆各為63歲、60歲,現住嘉義縣,並依主計處所公布111年度嘉義縣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及平均餘命換算其扶養費,再加上精神慰撫金200萬元等費用,並扣除兩人獲准犯罪被害人遺屬補償金120萬元,認王婦應支付公公293萬多元、婆婆369萬元多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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