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監造工程索賄166萬元 關鍵簡訊露餡遭判7年6月
葉姓建築師監造羅東火車站電梯工程,向營造廠商索賄166萬元,兩造商議破局,營造商向政風單位檢舉;葉男矢口否認,法院根據他與營造商的簡訊,認定有索賄事實,一審判葉男犯貪汙治罪條例要求賄賂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3年。
判決書指出,台鐵局(現台鐵公司)2018年間辦理宜蘭各車站無障礙電梯新建工程的規畫設計與監造,葉男以969萬元得標;其中二結、羅東站的工程2020年由某公司以3320萬元得標施作,該公司黃姓工務經理、黃姓工地主任遂於同年2月間到台北拜訪葉男。
黃姓經理與黃姓主任證稱,當天本在討論電梯、手扶梯等工程如何施作,葉男突然拿出1張紙,寫上「5%」,他倆詢問甚麼意思,葉回答要收取「工程總款3320萬元的5%」,即166萬元回扣;黃姓經理與黃姓主任沒有當場答應,表示要與公司商量。
黃姓經理與黃姓主任回公司後與高層商議,黃姓經理隨後傳訊表示公司同意支付工程款的1.5%,以及追加工程款的10%作為「回饋金」,葉男不同意,商議破局。黃姓經理表示,此後葉男多次刁難、退件,公司難以忍受,才向台鐵局檢舉。
葉男否認犯行,辯稱黃姓經理指控的索賄日期當天上午,他正在新北參加工程會議,自然不可能與黃會晤、索賄;此外他只是設計、監造的建築師,沒有公務員身分,不適用貪汙治罪條例。
法官審酌,黃姓經理傳給葉男的簡訊中,提到「股東決議,本案是競標取得利潤有限,請多體諒,同意給付總工程款1.5%即追加工程款10%作為回饋金」,若葉男未曾索賄,該公司何必甘冒行賄罪風險、自願縮減公司利潤支付賄款?葉男收到訊息後也沒有表示困惑或極力撇清,顯然知道簡訊用意。
法官指出,葉男雖然在遭指控索賄的當天確實在新北開會,也沒有否認與黃姓經理2次見面的事實,縱然無法確定索賄時間,足以認定有索賄行為;葉男不是公務員,但受政府機關委託從事國家公權力有關事項,屬於委託公務員,受到貪汙治罪條例規範。
法官審酌以上事項,判葉男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要求賄賂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另外葉男涉嫌刁難使工程延宕、涉犯政府採購法、背信等罪部分,法官認為屬於葉男身為審查者的裁量權力,無法認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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