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酒駕拒檢車!桃警副所長開槍意外擊斃女乘客 法院判無罪
桃園市八德警分局曾姓副所長4年前深夜攔查酒駕,遭吳男駕車衝撞,曾員開槍制止,其中2槍意外擊斃後座楊姓女乘客,桃園地院審結,依不能安全駕駛、妨害公務等罪將吳男判處應執行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曾員則獲判無罪,可上訴。
桃園市警局獲悉一審宣判結果,僅回應「尊重司法判決」,至於時任副所長的曾員目前已升至所長一職,對於地院判決讓他獲得無罪的結果則表示,由於這件事情是因公發生,他本人不方便對外多做回應。
至於楊女家屬分別向桃園市政府及八德警分局訴請國家賠償案,桃園地院民事庭今年2月間已宣判,認為警員違反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死亡,判桃市府應賠楊父醫療及喪葬費35萬3712元、未成年子女慰撫金250萬元;判八德分局應賠4人扶養費共462萬7758元,本案目前上訴高院中。
犯罪事實指出,八德警分局曾姓副所長2020年3月27日深夜外出巡邏,攔查酒駕車輛遭吳男拒檢,曾駕車由後追緝吳車至八德區建國路巷弄內,吳為逃離駕車2度倒退衝撞警車,再將車頭朝右行駛,曾員自車輛後方連續射擊5槍,意外擊中副駕駛座後方楊女的左大腿、左小腿及左後背處,楊女送醫急救於28日死亡。
審理時,被告吳男認罪,坦承犯行;被告曾員辯稱,吳男拒絕停靠路邊接受攔查,反驅車加速逃逸,嚴重危害用不特定路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所以他持警用配槍朝車輛下方輪胎處射擊,符合規定,並無過失等語。
經法官勘驗警車行車紀錄器,並對照現場照片,認吳男駕駛車輛有危險駕駛行為,對用路人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又勘驗現場路口監視器攝錄的開槍畫面,參考彈道重建報告及內政部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調查報告,足見曾員子彈射擊的方向均是朝向下角度,射擊目標並非位在水平線附近的駕駛或乘客,而是在車輛輪胎,讓車喪失動力。
法官認為,曾員衡酌當時情況的急迫性,以及可能造成危害的嚴重性,他的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範,且未逾越必要程度,被告曾員並無過失。此案既不能證明曾員犯罪,即應諭知無罪。
法官審酌,吳男酒後駕車罔顧公眾往來的交通安全;又衝撞警車,破壞公共秩序;另衡以被告犯後坦承及其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並定執行刑。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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