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紙大廠職災釀工人亡 廠長判6月、公司罰8萬
金盛世紙業桃園廠2021年12月26日小夜班外籍工人排除故障機台,突遭出料推板撞擊頭部死亡,桃園地院審結,林姓廠長依過失致死罪判6月,得易科,緩刑2年支付公庫5萬元,金盛世紙業公司依違反職業安全法科罰8萬元,掛名負責人的李男無罪。
犯罪事實指出,越南籍男子NGUYEN VAN TOAN(中文名:阮文全)案發當晚10點於金盛世位於觀音區的桃園廠操作摺紙機時,自故障的管制門進入機台內檢查壓花區及摺疊區排除機器故障無法運作狀況時,由於機台未啟動斷電等保護裝置,仍持續運轉,阮男當場遭折疊區的出料推板撞擊頭部倒地,送醫後仍因傷重不治。
法院審理期間,以生產衛生紙品牌「倍潔雅」著稱的被告金盛世紙業公司及桃園廠林姓廠長均坦承犯行,並有多位證人證述及此件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採證照片等文件為佐,犯行堪予認定。
法官清查,金盛世紙業李姓負責人只是形式上的掛名負責人,並未實際參與經營管理,無積極證據足證於此件事故發生時,負責綜理金盛世公司的營運、管理等業務職責,不能證明犯罪,故為無罪諭知。
法官審酌,被告過失造成阮姓被害人死亡的職業災害,惟念其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及履行賠償完畢,兼衡其等過失程度、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林姓廠長符合緩刑要件,並諭知緩刑。
判決主文指出,金盛世紙業公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2項的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措施規定,致生死亡的職業災害罪,科罰金新台幣8萬元;林姓廠長犯過失致死罪,處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萬元;李姓負責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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