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前次長孫玦新侵占欣桃736萬和解 高院開恩給緩刑
國防部前常務次長孫玦新2013年退伍,至上市公司欣桃天然氣擔任董事長,2014年至2017年間以公關費和獎金名義侵占公司736萬5千餘元資產,他否認犯罪,辯只是依公司慣例領錢。桃園地院認為孫嚴重影響金融秩序,犯後態度不佳,依證券交易法背信罪判刑4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孫認罪並與欣桃和解,高院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
同案被告邱希庚二審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支付公庫100萬元,已繳交的393萬9568元犯罪所得沒收;宋瑞蓮判1年8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除義務勞動服務40小時外還要接受3場法治教育課程;郭金鳳處1年8月,緩刑4年。
邱希庚2007至2017年間擔任欣桃公司常務董事兼總經理,宋瑞蓮則任會計組組長。孫玦新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是欣桃公司的法人董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派任的代表人,並擔任欣桃董事長;郭金鳳在這期間擔任財務經理。
邱希庚為了個人報酬,從2007年至2014年4月間,利用員工上簽申請發放獎金及慰問金,自行決定可領取獎金的金額,交由公司財務會計人員以「交際費」或「其他費用」等不實項目填入,當作會計憑證使用的轉帳傳票,併記入帳冊以核銷。邱由此獲得的「交際費」達72萬9千元。
邱與孫玦新為求增加報酬,規避孫應將超領的薪資及獎金解繳退輔會安置基金的規定,另指示郭金鳳、宋瑞蓮配合。
高院審理時,邱希庚坦認犯行,宋瑞蓮雖承認客觀事實,但否認犯特別背信罪。不過高院依4人證詞、相關證據,認定2人違反證交法背信罪、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罪,從重論處。不過宋瑞蓮雖是共犯,但犯罪情節較邱希庚、孫玦新輕,可減刑;邱希庚在一審時就認罪,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高院認為判最低法定刑3年「過重」,因此二審予以減刑。
高院認為邱希庚為欣桃負責人、宋瑞蓮擔任財務主管,卻犧牲股東利益使公司蒙受損失,不宜輕縱,但考量兩人還算有反省,因此都給予緩刑。
孫玦新、郭金鳳因在高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和欣桃和解,欣桃也願意給孫玦新機會,高院審酌他的犯罪程度「尚非屬絕對重大無可彌補」的最嚴厲罪行,也撤銷改判,必給予2人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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