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助理費高虹安訴委屈 她強調「沒1毛進口袋」、絕不忘這一天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助理費,檢方認定她以國會辦公室零用金虛報酬金、加班費,不法所得46萬30元,犯貪汙詐領公有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高女主張無罪,台北地院認定不法所得為11萬6514元,判她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高女與檢方皆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首開庭,高女說「一生都不會忘記7月26日這一天」。
法官今開庭時雖有詢問高虹安意見,但高女和律師的主張「事先預打成電子檔」,法官交由書記官當場「複製貼上」到筆錄上,因此在法庭上她沒有親口說出上訴理由。今天庭訊約20分鐘結束,高虹安在步出法庭時,僅不斷地說「謝謝」,隨即上車離去。
高虹安二審時委任鍾維翰、蘇振文、陳建良3名律師。台灣高等檢察署公訴檢察官邱文中表示,本案的關鍵在於沒有申請加班費的請求權基礎,檢方上訴主張一審「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有罪,其次是犯罪所得應是50多萬元。
對於今年7月26日這天遭台北地院判刑,高虹安表示「我一生都不會忘記」,並對一審認定貪汙12萬元感到非常委屈,希望法官明察秋毫,判她和助理無罪。她主張助理對立院匯入的薪資未表反對,「已達合意」,更主張沒有一毛進她的口袋,她未犯貪汙、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律師陳建良對地院的證據能力部分爭執、部分不爭執,庭後將列表陳報,雖然一審已傳喚8名證人,但他仍聲請傳喚其他證人,因為「有些問題沒有問到」。
法官郭豫珍請律師明確列出問題,重複傳的證人將只問地院未詰問過的問題。另外法官也拋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詢問條例今年修正時,為何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6人」?此外,公費助理依勞動基準法等規定,請高虹安表示和實務執行有無不同,2周內陳報意見,本件候核辦。
今在庭外,支持和反對高虹安的群眾分據一邊,支持者大罵「綠色恐怖」、「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台灣國群眾則要求「重判高虹安、嚴懲柯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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