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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班導用手機偷拍女童私密處 判處5月、縣府解聘
屏東縣張姓老師利用擔任班導機會,趁著女學童穿短褲運動時,用手機偷拍女學童大腿私密處,屏東地院判張男違反成年人故意隊少年犯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案發後,這名老師已被解聘。
判決指出,張姓老師趁著擔任國小班導機會,趁著女學童穿短褲運動時,用手機拍下女學童的大腿私密處。還刻意由下方拍攝,竊錄身體隱私部位。
張姓老師2005年到2022年3月在屏東某國小任教,3年前擔任六年級班導,利用班上女學童穿短褲運動時,竟用手機偷拍多名女童隱私部位,還涉性騷擾摸臀,受害女童向家長反映,學校通報,檢警展開調查。
警方搜索時發現,張師電腦有許多偷拍照片,甚至還有從網路下載裸露照片,部分合成受害女學童照片。檢方偵辦認為,張男猥褻行徑有損為人師表形象,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性騷、猥褻等罪起訴。
屏東地院審理認為,張男合成猥褻照,雖令被害人見聞後感到厭惡,但並未有人受有性剝削而遭侵害「性隱私」,有關性騷擾的事證也過於薄弱,難認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犯行,此部分判無罪。
判決指出,張男拍攝女學童褲管內部,接近身體隱私部位,張刻意從下方拍攝,屬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審酌張身為教師,應善盡教育及保護學生職責,竟為滿足私慾,利用擔任班導機會竊錄隱私部位,考量張坦承犯行,和解意願,但女學童希望從重量刑,無和解意願,判處張男違反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5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教育處指出,事發後,這名老師已被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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