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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管理員網約少女幹那檔事挨告 判刑8月
新北市張姓男子去年透過通訊軟體微信結識1名少女,明知對方未成年,多次到校溫馨接送少女放學,取得信任竟直接載至其住處並與少女發生性行為,新北地院日前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判刑8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姓男子於2018年9月通過法務部矯正署約僱人員甄選錄取監所管理員,去年透過通訊軟體微信結識1名年僅15歲國中少女,明知對方未成年,藉由多次開車到校溫馨接送少女放學,取得信任後,竟直接將少女載回其住處並與少女發生性行為挨告。
張男到案後於檢方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不諱,張男雖表達願意賠償受害少女的意思,但受害少女及其法定代理人均表示無意願與張男和解,新北地院日前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判刑8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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