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警員涉包庇經營德州撲克賭場 嘉院判8月
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羅姓警員被控2年多前包庇線上賭博,並經營德州撲克賭場,嘉檢偵結起訴,嘉院今天依公務員包庇圖利聚眾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羅姓警員自民國110年9月間在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擔任偵查佐,隔年2月間調至嘉義市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擔任警員,再於112年10月間改調至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擔任警員。
嘉院指出,羅員自110年8月間某日起,前往柳姓男子經營的賭場,以德州撲克方式賭博。並自111年10月間至今年2月間,與柳男共同意圖營利,招攬不特定人至賭場賭博,雙方從賭客下注的籌碼中抽取4%水錢牟利。
嘉院表示,羅姓員警對於第一分局轄區內賭場,均應依法查緝取締,竟於110年11月23日凌晨,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先休個一個禮拜、差不多開完了」、「順便等專案結束」訊息給柳男,將查緝賭博專案洩露柳男知悉,告知期間暫時不要開場或招攬賭客賭博,以規避查緝,涉及包庇。
嘉義市警局察覺羅員異狀後,報請嘉檢指揮偵辦,經蒐證,認為羅員及柳男涉有賭博、洩密重嫌,檢方於今年7月間指揮警方執行搜索,並傳喚羅員、業者柳男到案,依法起訴2人。
嘉院審酌羅員身為員警,明知柳男經營賭場,消極未舉發或通報,還告知查緝資訊,藉以規避查緝,知法犯法,考量羅員犯後坦承犯行,因此判處有期徒刑8月。柳男涉及圖利聚眾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此外,羅員辯護人請求給予緩刑宣告,法官認為羅員身為警察人員,對非法聚眾經營賭博場所者,有取締、查緝責任,竟除參與賭博外,更與柳男共同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且進而洩密及包庇圖利聚眾賭博罪,衡量犯罪情節,不宜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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