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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愛上女會計還生孩子!「40年後」元配控小三勝訴
高雄某機械公司董事長與公司詹姓女會計產生情愫生育小孩,讓詹女和小孩住進家裡,後來與詹女搬住他處,詹女以董娘身分自居。雖事隔數十年,元配控詹女侵害配偶權,法官認為侵行為持續未逾時效,判詹女敗訴,須賠3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沈姓董事長於40年前與詹女發生關係,產下1子由沈認領,詹女母子也搬進家裡,與元配妻小同住,直到元配小孩長大,在大陸舉行婚禮,詹女以董娘自居,以主婚人身分上台且阻撓元配參加婚禮,6年前家庭為公司經營權發生衝突,沈與詹女搬往他處居住。
3年前沈姓董事長與元配妻及兒女發生口角,被控家暴、恐嚇,經法院判沈3月確定。沈妻因當時也在場的詹女在警詢時自稱是沈的「另一個妻子」,且直到今年間,詹女仍與沈同住,並曾一起前往大陸,也參與國外宗教團體活動,沈妻因而控詹女侵害配偶權,要求賠償250萬元。
法官認為詹女以沈的配偶自居,且私毫不憚外人知悉其情,足以令一般人認為她與沈不僅是公司夥伴,而是夫妻關係,雖民法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侵權行為持續發生,應就各發生行為來論斷時效,判詹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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