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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鎮地下市長」之妻 再因採購滅火器收賄又判71年
升格前桃園縣平鎮市2013年間爆發滅火器採購弊案,30名現卸任里長2021年間已判刑,自稱平鎮地下市長的前湧豐里長鄧浪安之妻張麗華另因收賄再遭訴,桃園地院審結,將她判處8次7年1月、2次7年2月,10罪均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被告張麗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汙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以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1項3款的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的共同正犯論之,由於審判庭依著最高法院最新見解「不定應執行刑」,10次分別量刑的刑期加總為有期徒刑71年,褫奪公權40年。
犯罪事實指出,被告張麗華及其配偶即桃園市平鎮區前湧豐里長鄧浪安,自2007年至2012年2月間,分別向戴姓、曾姓、李姓、張姓、江姓、邱姓、姜姓、宋姓、宋姓、吳姓、沈姓、胡姓、涂姓、陳姓、葉姓、葉姓、鄒姓、劉姓、戴姓、吳姓、胡姓及劉姓等22位里長遊說。
以各該里基層工作經費或議員補助款,配合辦理採購勵儀公司「6 型滅火器」及宏逸公司「3 型滅火器」,俟平鎮區公所完成驗收付款後,由勵儀公司的陳姓負責人、廖姓股東給付賄款予張華及鄧浪安,再由張女、鄧男按每支滅火器900元至1000 元不等賄款,分送賄款給上述22位里長,合計張麗華與鄧浪安總共收賄243萬5003元。
法官審酌,被告張麗華雖不具公務員身分,然與公務員共犯本案,多次收受賄賂,在本案中扮演至關重要的穿梭角色,又否認犯罪,犯後態度不佳,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手段等情狀,就10次犯行分別量刑,不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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